施 工 合 同
(小型工程本)
甲 方:
乙 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套内面积: 平方米; 层数: \\
结构类型: \\ ; 檐高/跨度: \\ 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文号)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承包范围: 室内装饰(照明、强弱电)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详见报价清单)
质量等级: 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元整(暂定)
(金额小写):¥ 元
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就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施工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期
1.1工程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 乙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无。甲方、乙方在此确认,即使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相应措施并增加了经济支出,甲方无需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3工期延误的责任,由双方协商后在本合同中约定。 乙方每延迟一天竣工,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连续或累计延迟超过30天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以及迟延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与第三方签订新合同的费用、新合同的价款高于本合同的差价、律师费等。
第2条图纸。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 套图纸。
第3条甲方、乙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项目负责 姓名: 。
乙方项目经理 姓名: 。
第4条甲方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红线内,并保证正常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供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并经现场实勘交接验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 \\ 天内组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 \\ 天内予以确认。
第5条乙方工作
5.1 合同工作内容包括:二次结构;强弱电改造工程;隔墙及吊顶工程;木门及玻璃门工程;地面地胶工程;窗帘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应及时报告发包方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 \\ 天内向甲方提交符合招标文件及现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顺延。
第6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应先进行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工程施工监理方与甲方共同参加检验,验收合格的,在工程施工监理方与发包方在验收合格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由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时间内返工,返工完成后重新安排验收。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共同选择具有国家相关法定检测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检验验收和检测机构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因检验不合格乙方原因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同工程竣工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国家和北京市对同一内容要求的质量标准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的质量标准为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于收到前述文件后10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在验收合格记录上签字,经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在发包方限定时间内返工,返工完工后重新安排验收,因返工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工期不顺延。甲方因自身过错不能在前述期限内组织验收的,应自前述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甲方、乙方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备案完毕后,本合同主体约定的承责条款即告终止。乙方应按法律、行规和国家以及北京市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甲方应提前1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收到通知后5天内,根据本合同第7.2条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经甲方书面确认并认可该变更价款后,发包方承担该变更报价,发包方与承包方未能就变更价款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不按变更后的设计进行施工,如果甲方要求按原设计继续施工的,乙方拒不按原设计继续施工的,承包方应承担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
7.2 结算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北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京建价〔2009〕406号)》(以下简称“406号文”),2006年北京消耗量定额配套的基期价规定计价,主材按《北京建设造价》调整,人工费另协商。
第工程价款及支付方法
8.1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合同总价款为 元(¥ 元)该合同总价为暂估总价,其中包括并不限于承包范围所列工作,还包括其他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所支付的费用,除该合同价款外,甲方无需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物业装修押金、空调、消防项目工程改造费用,由甲方与该施工单位协调自行承担费用,乙方现场负责管理配合工作。
8.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预付款进场支付至合同金额50%( 元 ¥ 元);地面铺装、墙面隔断、墙面乳胶漆强弱电改造完毕后支付至合同金额90%( ¥ 元);灯具、保洁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金额10%( ¥ 元)。
第9条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甲方、乙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或者与本合同要求不符的,其应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或者与本合同要求不符的,甲方应重新采购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产品,对于因此给方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但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2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0条争议
甲方、乙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第11条违约。
甲方或方不能按本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非双方将本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本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本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方、乙方双方分别保存壹份。
第13条补充条款如下:
1、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相应顺延工期但不补偿或赔偿;
2、本工程的保修期为贰年;
3、乙方不得转包或者未经发包方同意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如违约,甲方可追缴已付工程价款并要求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转包或分包合同无效。
4、乙方人员应按甲方要求按时参加发包方组织的有关会议,对会议有关的决议正确执行并负责。承包方人员应按时参加工程相关会议、各种相关汇报等施工的相关工作。如承包方不能及时履行上述服务,即视为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每一次违约,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中事先予以扣除。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5、在相关汇报会议上,甲方与其他相关单位提出的一些疑问、问题等,承包方人员应予以解释清楚,并按发包方的要求在会后及时出示书面文字说明、补充,否则即视为违约,每一次违约,乙方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中事先予以扣除。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6、甲方根据本工程的要求,需要乙方人员在现场配合工作,乙方人员应按发包方通知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及时全面解决相关问题,如承包方不能准时到场并及时解决问题,即视为违约,每一次违约,乙方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中事先予以扣除。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7、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向承包方提出索赔,乙方应当自收到发包方索赔通知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方认可。
9、乙方须保障发包方在中国使用承包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或类似指控,则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10、乙方保证本合同中记载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甲方可以按该联系方式通知到乙方,如果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照本合同记载的或其后书面变更的最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即便因本合同中记载的或其后书面变更的最新联系方式错误、乙方拒收、承包方原因未能及时签收而致邮件退回或因第三人的原因,通知事实上未能送达乙方,也视为发包方已履行了通知义务,通知已于送达日送达乙方;他人代为签收的,无论是否已获得承包方的授权,均视为乙方签收;甲方以特快专递或类似方式发出通知的,乙方没有签收的,视交寄日之次日起第3日为送达日,退回的以退回日为送达日。
11、本合同适用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
1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本工程新增加项目参考类似项目单价,无类似项目单价双方协商确定;若材料材质及规格发生变化时,需双方共同确认方可调整材料单价。
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4、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