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文物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XX〕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XX〕81号)以及、XX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吸取XX内外近期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建立市文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文物工作。
二、实施范围(不含景区)
文物保护范围以普查数据为准。依据XX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统计数据,全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202处(点)(其中定级51处),分布在全市16个乡镇83个村(社区)。依据XX年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数据,全市共有可移动文物153件,其中二级文物13件,三级文物46件。
三、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存状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专题部署文物工作。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负总责,每年对文物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调研、召开一次会议,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市发改局:加大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争取,把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
(三)市财政局:确保全市文物保护、安全等工作正常运行所需经费的足额按时拨付。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查涉及文物保护范围的土地利用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土地利用或矿产资源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五)市住建局: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景区管理中加强文物保护;在审查涉及文物保护的城乡规划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城乡规划,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六)市旅游局: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景点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门对旅游景区内文物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旅游开发中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七)市民宗局:指导和督促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门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的安全检查。
(八)市文广新局:起草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督察的规章制度,研究建立文物安全防范体系;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安全检查,加强文物安全监管;督察文物违法案件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九)市环保局:将文物保护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危害文物安全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依法核查处理。
(十)市:防范和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文物单位内保工作,整治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环境,对破坏文物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十一)市消防大队:做好文物保护单位消防监管工作,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和培训及隐患整治督查工作。
(十二)市安监局:负责指导文物保护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监管,依法对无照或非法经营文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市局: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控范围内的违建进行拆除。
四、工作措施
(一)确保经费保障。财政每年对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给予足额保障,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撑。
(二)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安防、消防、防雷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的监测和设施,提高文物安全技防水平。建立健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文物安全员制度,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重要岗位、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日常安全巡查及专项检查。
(三)加强文物执法。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
(四)建立应急机制。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培训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文物安全案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五)鼓励社会参与。畅通社会资金、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渠道,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新格局。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六)加强藏品保护。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加强科技储藏库房建设,对珍贵级文物配备专业装置。加大移动文物征集力度,重点做好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作。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和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加强文物流通市场的监管。
(七)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文博类专业人才配备,不断优化队伍专业化结构。采取“请进来”或“走出去”的方式,加强队伍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文物执法水平,提高文物保护研究与管理能力。建立文博行业专家智库。
(八)深挖文物内涵。深度挖掘整理提炼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
(九)合理利用文物。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依托文物资源,实施精品文旅项目建设。文物景区景点要定期对文物资源进行安全评估,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加快县级博物馆建设,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推动博物馆内涵式发展,提升展陈质量,通过联展、借展、巡展、合作办展等方式,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依法依规合理利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管理和用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十)广泛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文物保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以主题日活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广大市民进行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将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十一)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对保护文物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奖励。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加强文物保护、安全等有关问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