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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25-10-04 09:47:37 责编:小OO
文档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月度报告等为定期报告,其个体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同时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及时予以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以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办公室主任或监事会(监事长)负责有关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资询、联系股东,对外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 公司不能用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上式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发现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指定的负责人报告。据其要求并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答复监管部门,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的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监事长) ;

 3、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某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咨询,和分管领导汇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职位的责任 

1、公司监事会(监事长)为公司与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对外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监事会(监事长)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监事长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当监事公向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报告董事和其他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除董事长或授权的负责人外,任何人不能代表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十五条 如属于监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董事长或指定的负责人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办公室或监事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如实汇报,如监管部门认为应披露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或指定的负责人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体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外界,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监管部门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公司业务经营尚未因该项信息披露所涉及的事项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的利益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特别是年度报告应分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应包括: 

1、重要提示。包括董事会及其董事的承诺,报告编制者及其声明,报告是否审计。 

2、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基本情况。 

5、董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营情况的评估。

6、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配送,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7、备查文件目录。 

8、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说明等放在公司办公室备查。 

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内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明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人等事项,并披露会议所涉提案的具本内容。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部门,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存放公司相关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收捐赠资产实施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 重大法律诉讼, 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道,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媒体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对外泄漏,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业务经营已经受此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后施行,解释、修改亦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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