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特指定本公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加工、包装、运输、仓储及销售人员。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1、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七、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使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区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5、上岗时不得佩戴项链、戒指、耳环等首饰。
八、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的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