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之构建
2025-10-04 09:40:20 责编:小OO
文档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之构建

 民法典首次提到了居住权,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新增“居住权”,确立了居住权制度。增设居住权的意义,是为了凸显房屋的居住属性,主要是保障居住人、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有房可住,保护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是时代房产发展的产物。居住权的亮相,对于房产居住理念、交易等系列房产活动起到了较大的影响与波澜。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如何设立与实操?本文拟探讨之。

  一、居住权的涵义与性质

  居住权,顾名思义是一种居住的权利。房屋所有权是完整的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利。民法典将房屋的居住功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赋予了居住权的存在。关于居住权的涵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就是,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现行《物权法》体系下,用益物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纳入其范畴。民法典第三分编用益物权项下规定了各用益物权,其中第十四章整章新增了居住权。

  居住权不是所有权人所拥有的权利,而是一种用益物权,也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来源于合同约定,目的在于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因此,居住权的权利来源除了当事人合同约定,还可以通过遗嘱设定的方式进行。居住权与租赁权区别,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法定性与性,而租赁权是一种债权,两者性质显然不同。

  二、居住权的形式要件及期限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居住权设置具有形式要件的要求,即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在合同中对于居住的位置、条件、要求与居住期限,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通过遗嘱设定居住权也必须明确载明以上内容。

 

  对于居住权的时间长短,是否有?居住权有时间性,该时间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遗嘱的规定,但是对于长短法律并未作出,居住权可以设定若干年,也可以不确定年数比如终身,不会导致无效。

  三、居住权设立、消灭程序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其设立与消灭均需履行一定程序,也就是物权变动应遵循公示原则。

  居住权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居住权以登记为要件,只有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居住权才能依法设立。当事人之间的居住权合同属于债权,并不能直接导致居住权的设立。

  居住权消灭,《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从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消灭时,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也就是居住权具有时限性与人身性,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且应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四、居住权具有无偿性及专属性

  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等,不需要支付对价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有偿设立的除外。居住权具有无偿性,没有特殊约定,居住权人都可以长期无偿居住、使用房屋。

 

  居住权具有专属性,《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居住权人具有专属性,只能权利人自己享有居住权利,不得转让。

  五、居住权来了,实务中以下方面值得注意:

  一、居住权在家庭财产分割、老人遗产提前处置等方面,可以合理安排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益发挥作用,但必须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居住权作为物权,也是以登记公示为原则。

  二、以房养老模式下,老年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可以通过设置居住权,防止不良金融机构骗取房产,保护老年人的基本权益。

  三、房产买卖、交易中,买方除了关注租赁、抵押、共有、司法查封等情况外,还需要了解房屋是否设置过居住权,居住权的存在会导致买方所有权的完整实现。

  四、债务人提供抵押房产进行担保,债权人需要调查一下是否存在居住权,居住权会让房产实际价值下跌,届时影响抵押权的处置与实现。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