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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问题探析
2025-10-04 09:39:5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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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问题探析

                    郑州大学法学院07级刑法学    牛艺静

摘要: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中外刑法理论界关于刑罚目的的介绍,分析了我国的刑罚目的论,并对我国刑罚目的的重构进行了评述。

关键词:刑罚目的、惩罚、预防、重构

“刑罚目的是刑法精髓。”可见刑罚目的之意义重大,既是国家制定刑罚的基点,又是司法机关进行刑事法律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然而黑格尔却说:“刑罚理论是现代实定法学研究的最失败的各种理论之一,因为在这一理论中,理智是不够的,问题的本质有赖于概念。”何谓刑罚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的目的意思就显而易见了,即刑罚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要的结果。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样的结果呢?

一、关于刑罚目的的各种学说

刑罚目的是西方国家刑罚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围绕刑罚目的的问题西方学者发表了不少见解,但主要都是围绕“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进行论证的。现将其中的主要学说介绍如下:(1)、报应主义。认为刑法是犯罪的当然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刑罚只是由于犯罪才被科处,此外不应追求任何其他目的。比如康德的道德报应主义,认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违背了道德的规律,因而应受到惩罚,即刑罚就是因犯罪而产生的国家对犯罪人施加的以道义责任为依据的理性报应。继康德之后黑格尔在其基础上,提出了法律报应主义,主张犯罪行为否定了作为绝对存在的法,刑罚则是犯罪对法的否定的再次否定,刑罚本质在于对犯罪的否定和扬弃,通过否定的否定,刑罚才能显示出有效性,正义才能得到体现。(2)、预防主义。认为刑罚不是因为犯罪才科处,而是为了将来不犯罪,即刑罚不是犯罪的当然结果,而是预防将来犯罪、维护社会利益的手段,具体而言又分为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双面预防。一般预防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适用刑罚是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贪欲满足,以致使其畏惧,不敢触犯刑律,从而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以费尔巴哈为代表。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菲利和李斯特均主张特别预防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被科处刑罚的犯人将来在实施犯罪。双面预防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贝卡利亚和边沁,认为刑罚目的不仅在于一般预防,而且还应有特殊预防的一面。(3)、折衷主义。为了弥补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的缺陷,西方国家的刑法学者经过探索提出了折衷主义的刑罚目的观,认为刑罚既有其报应刑目的,又有其预防刑目的。

对于刑罚目的我国也是众说纷纭,有很多种观点,例如惩罚说、预防说、三目的说、实然与应然目的说等,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其实和西方现有学说差别不大,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述而已。

二、我国的刑罚目的论

对于我国的刑罚目的,从我国国情出发,笔者更趋向于认为我国刑罚目的可以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

1、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

刑罚的根本目的表现了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标和统治者的要求,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应对刑罚的根本目的避而不谈。在西方刑法理论中,法益保护历来受到重视,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惩罚犯罪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提倡“社会防卫论”的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认为,“刑罚必从自卫立论,方可无反对之余地。”目的刑论的倡导者李斯特主张:“刑罚唯一的妥当根据,不可能在于对秩序维持的必然性以外。”哈特也认为:“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有进行干涉,惟一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以上言论,都是对刑罚的最终目的或者说是根本目的的论述。法的各个领域都以特殊方法保护合法利益,刑罚则是通过对侵害法益或侵害重要法益的犯罪科以刑罚的方法保益。任何不包括法益保护内容的刑罚目的学说都会使刑罚目的的界定失之片面,当然我国刑罚目的也不例外。

在我国刑罚理论中,没有采用法益及法益侵害的概念。但事实上,我国刑罚与其他历代各国刑罚一样,都是基于保护一定利益的需要而被创制并围绕如何保护一定利益而展开的,其差别只不过是不同国家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种类和范围不同而已。之所以将保益作为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因为刑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全部意义在于维护各种合法权益。保益的需要导致了刑罚的产生,也推动着刑罚的完善。离开了法益,刑罚就成了无源之水,或者说刑罚也就失去了其自身存在的价值。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决定了必须谋求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各种权益不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如果不是为了社会主体追求最大限度的法益,对触犯刑法的人使以刑罚,就是多余和不正当的,因此保益是刑罚永恒的价值追求,是刑罚最终目的所在。

保益的刑罚目的在我国应该表述为: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不仅有理论依据,也有立法依据。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任务,即“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也可以说就是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一般意义上说,“任务”和“目的”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根据通行辞书的解释,“任务”是指定担任的工作、指定担负的责任;“目的”是想要达到的地点或境地、想要得到的结果。然而,要分清刑法的任务与刑法的目的则是一件很难甚至不可能的事情,或许认为二者在实质上是一回事倒是正确的。笔者赞同这种见解,并认为也适用于刑法的任务与刑罚的目的,因为刑法是以刑罚为主要内容的。

2、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

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及执行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通过预防犯罪实现社会功利观念。在刑罚理论中,一般将刑罚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种,我国的预防犯罪也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对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不论是西方还是我国刑法学者都对其内容和根据等方面作了大量阐述,其观点也都相差不是很大,我国刑法学者们对其争议也很少,那么在此就不多作阐述。

三、我国刑罚目的的重构

1、三层次论的提出 

随着我国刑罚目的理论的发展,我国刑法学者突破传统刑罚目的理论,进行着种种创新和大胆的有益探索,提出了很多新的观点。值得一提的是刑罚目的三层次论的提出,认为刑罚目的应包括三个层次,依次是:公正惩罚犯罪、有效预防犯罪、最大限度地保益。各层次之间是层层递进的关系。虽然笔者认为其对我国刑罚目的的重构有失商榷,但其突破了传统刑罚目的的理论,不失为对刑罚目的理论的一种创新和大胆的有益探索,并被很多学者所接受和赞同。

2、对三层次论的评析

我国刑法学界之所以对刑罚目的的认识不一,关键是没有在刑罚的本质和刑罚的目的的区分这个问题上形成统一的认识。要弄清刑罚目的,首先应该把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区分开来。所谓刑罚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它是使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手段,是人们在认识到其属性之后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创制的,属于客观范畴。刑罚目的则是一个主观范畴,是人们通过创制、运用刑罚想要达到的效果。也就是说,刑罚目的是人的目的,而不是刑罚本身的目的。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它属于客观范畴。即二者是有着根本区别的,如果把刑罚本质与刑罚目的相混淆,就有可能得出刑罚目的惩罚说的观点。

惩罚是刑罚所具有的一种属性,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当然意味着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但这种惩罚决不是我们所追求的目的,即绝对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否则刑罚将失去它应有的价值。刑罚是国家维护正常统治的工具,它的目的只能是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作用,仅仅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手段,不能把目的和手段混为一谈。另外,把惩罚作为刑罚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主张惩罚而惩罚,势必导致和助长惩办主义和报复主义,从而陷进剥削阶级报复刑主义的泥潭。立法者所关注的不是刑罚对犯罪的具体报应公正,之所以要制定刑罚,只是要为全社会提供一个大致的行为范式,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做了不应该做的事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刑罚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一个相当平稳的社会环境以利于国家的统治。有人担心不把公正惩罚犯罪作为刑罚目的会导致刑罚的滥用,其实不然,刑罚目的不可能脱离刑罚的本质而存在,目的受到刑罚的制约。刑罚的本质是报应,这便了只能在罪刑相适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刑罚的目的只能是在这一报应本质制约下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不应把惩罚犯罪作为我国的刑罚目的。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保障如今已具有重要地位,不容忽视,且我国已将其明确规定出来了。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是最基本的,这些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现实社会中,对立法恣意的防范或立法权的较为容易,而对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的监控却是难度较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在一些地方仍较普遍存在甚至比较严重,其造成的冤假错案也频频发生,这一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说,与一个社会的保障制度和刑罚目的观念不无关系。以惩罚犯罪作为刑罚目的会导致司法机关为了追求使犯罪人得到其应有的惩罚而宁可错抓、错捕、错判也不放过任何人。诚然,司法机关在处理惩罚犯罪和保障上有时会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从、人的生命和自由得角度看,错案是一个都不允许发生的。对一个、一个社会来说,办一个错案、一百个错案,在所有案件的百分比中可能不算大,但对一个公民个体来说,错误对他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如果社会不尊重公民个人最基本的,就会使社会广大公民的基本时刻处于危险之中。在刑事诉讼领域,刑法保障的重点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其实际上也就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不应把惩罚犯罪列入刑罚的目的,即使其追求的是公正惩罚犯罪。另外,目的是想到得到的结果,是主观上的一种积极追求,只要把惩罚作为目的来加以追求,就难免会与保障相矛盾和冲突,公正是那么容易做到的吗?这种冲突和矛盾也是我们应该所避免的。从这个方面来讲,也不应该把惩罚犯罪作为我国刑罚的目的。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刑罚的轻缓化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得越来越淡化。

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研究是繁荣的,其各种论断从不同的角度来阐述,都有其真理的一面,当然也存在着各自的不足。所以在这里,我觉得不宜用正确与否来界定,而只能说哪一种更加合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我国学术界一直提倡的方针,这也有利的促进了理论的发展,只要我国在刑事法典中未明确规定我国刑罚的目的,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就一直会继续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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