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一、监督机构和职能
(一)监督机构
公司成立招标活动监督组。
组长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
成员单位:计财部 法律事务部 审计部 系统创新部
监督组办公室:公司纪委监察部效能监察室
监督组职能:负责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司有关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负责对二级单位招标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及人员培训;受理各二级单位或分供商(承包商)的举报投诉,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二)二级单位也要成立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招标活动监督组,其职能是负责对本单位日常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但不得参与招标活动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监督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的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的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分供商和承包方档案库管理办法》、《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分供商准入制度指导意见》、《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分供商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程序规范意见》和《关于建立物资采购索赔制度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制度。
(三)各二级单位报请公司批准的招标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制度。
三、监督管理
1.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2.公司监督组负责对监标活动的统一管理,对属于本级监督范围的项目直接监督,需要委托二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要将监标结果上报公司纪委监察部效能监察室。
3.二级单位的日常招标监督,要按季以报表形式上报公司纪委监察部效能监察室备案。
4.所有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否则招标无效。
四、监督形式
公司监督机构的监督形式:全过程参加公司组织的5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及100万元以上关键设备、备品备件、原燃材料的招标活动监督;每年进行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招标工作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监察;受理招标举报投诉的调查落实。
二级单位监督机构的监督形式:主要负责本单位日常招标活动的监督;对本单位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纪委监察部效能监察室报告。
五、各职能部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纪委监察部
1.负责对全公司招标监督工作的领导、检查、指导;
2.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3.负责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管理制度;
4.负责依法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⑴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⑵检查核实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⑶监督检查招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5.牵头组织对二级单位招标工作的业务检查;
6.受理并查处招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二)计财部
1.负责公司招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评标专家库,审核专家资格,及时补充完善评标专家库资源;
2.抽取、确定、核实评标人员及组成情况;
3.参加公司级招标活动的监督和业务检查:
⑴审查招标项目计划、资金来源、投标单位资格条件、招标方式、税收及保险、合同类型;
⑵审查招标文件的规范性、严密性;
⑶监督收取投标保证金,监督中标后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及执行情况等。
(三)法律事务部
1.负责审查分供商和承包商(建筑施工单位)的准入资质,建立公司合格分供商和承包商档案库,并根据二级单位的考核情况,及时淘汰、更新;
2.参加公司级招标活动的监督和业务检查:
⑴监督检查分供商和承包商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
⑵审核投标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⑶审查实际投标单位是否与合格的资质预审单位相一致;
⑷监督检查中标合同的签订情况。
(四)审计部
1.负责公司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活动实施招标情况的专项审计;
2.对各单位执行国家、公司、本单位(部门)制定的招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参加公司级招标活动的监督和业务检查:
⑴进行资格后审,主要核实其财务状况的变化;
⑵按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单位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确认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⑶对招标制度的遵循情况进行监督;
⑷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经营状况。
(五)系统创新部
1.负责综合评价公司招标工作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优化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招标单位的职能、业务流程;
2.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招标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3.参加公司级招标活动的监督和业务检查。
六、招标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所需物资、工程建设、运输、检修等原则上全部实行招标。按规定不宜招标的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逐级按权限审批,最后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确保交货期(工期)和对标的基础上确定分供商或承包商。
(二)严禁二级生产单位指定供应商,采购部门须严格按本部门业务流程组织招标活动。监督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凡委托中介机构进入公司进行招标、监理、审计、评估、预结算等活动,应采取招标形式确定。
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事项,应当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并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四)合格的分供商和承包商全部在公司纪委监察部实行备案制;各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将考核淘汰、新准入的变更情况上报并重新备案。
招标前期监督
1.招标单位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国家规定的媒体或太钢上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的选择由招标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和法律事务部共同在法律事务部备案的合格分供商和承包商档案中抽取,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3.评标专家的确定由招标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和计财部共同在公司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4.凡属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招标单位须在开标日前两天书面通知公司招标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并将招标文件、邀请的投标单位、相关审批资料报公司招标办公室审核备案;属二级单位组织的招标项目,也要按上述要求与本单位招标监督部门联系。
5.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准确,开标、评标、定标的办法是否明确。
开标监督
1.招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2.监督人员应在开标现场宣布招投标纪律,并向投标单位公
布投诉举报电话。
3.检查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情况。
4.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5.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
6.核实评标人员的身份。
7.检查投标单位与投标主体的一致性。
8.收到的投标文本少于三家的,必须重新组织招标。
9.验明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1投标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2投标书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投标书未密封的;
4投标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函的;
5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6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7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8没有报价的;
9其它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监督
1.监督人员对评标依据、评标标准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做好通讯控制,对手机进行集中管理;监督评标专家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完成评标后,专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3.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书处理: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以他人的名义
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或报价明显背离市场合理价位的;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且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3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4投标单位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5投标单位业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以及存在重大技术偏离的;
7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定标监督
1.招标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之前,不得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单位应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按规定如若未选择推荐排名第一的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报公司监督部门备案。
3.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应媒体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在招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单位有异议的,招标单位应当予以答复,但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有关评议情况。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招标单位可以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5日内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4.中标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⑵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合同监督
1.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报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2.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并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实质性内容。
七、定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l.有关招标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招标项目计划情况;
3.招标范围、方式、程序的执行情况;
4.中标价格与当期市场价格的偏差;
5.合同的履行情况;
6.出现质量、数量等问题的索赔情况;
7.分供商(承包商)准入档案和备案情况;
8.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八、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招标专项监察是指针对招标管理中的漏洞和倾向性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快速进行调查处理的一种监察活动。
九、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真实情况。
十、举报和投诉受理
1.监督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一般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二级单位受理的投诉,应及时通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纪委监察部效能监察室。
2.对分供商、承包商的举报或投诉,若调查属实,对该分供商或承包商可在本次或以后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对职工群众举报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要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一、责任追究
依照《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太原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管理条例》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组织承办和委托中介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等招标活动。
十三、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钢纪监发[2003]2号“关于下发《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同时终止使用。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