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厂 院
第一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二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三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四条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五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六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2.5米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第三章 工作场所
第一条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二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米。
第三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1米。
第四条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五条 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保持完好。
第六条 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七条 在易使脚部潮温、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九条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十一条 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二条 窗户要经常擦试,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第十三条 对于蒸气管或者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十四条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十五条 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十六条 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十 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
第十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四章 机械设备
第一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二条 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三条 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四条 叉车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
第五条 叉车应该由经过专门练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第六条 叉车应该经常自主点检检查,定期厂家人员点检。
第七条 叉车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倾斜载物;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载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 叉车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第九条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五章 电气设备
第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三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五条 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六条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
第 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 锅炉和气瓶
第一条 每条窑炉应该有安全阀、气体压力表和炉压表等,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二条 窑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炉压试验制度。
第三条 窑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四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五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六条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10米以上。
第七章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一条 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二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三条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第四条 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
第五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条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第七条 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 供 水
第一条 工厂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的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第二条 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第九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一条 工厂应该为自带饭食的工人,设置饭食的加热设备。
第二条 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
第三条 浴室内应该设置淋浴。浴池要每班换水,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人入浴。
第四条 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该分开。
第五条 厕所要有防蝇设备。没有下水道的厕所,便坑必须加盖。
第六条 妇女卫生室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室内要备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
第七条 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或者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肮脏的工作服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
第十章 个人防护用品
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二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三条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四条 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五条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六条 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第七条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 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第九条 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十条 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十二条 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 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