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的编号要求如下:
1、工程资料应有资料编号,资料编号应与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同步生成。
2、基建文件可按本规程附录A划分类别,并可按资料名称和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
3、监理资料可按资料名称和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
4、施工资料应按以下形式编号:
X X -- X X -- X X -- X X X
1 2 3 4
1)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
2)子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
3)资料的类别编号(2位),按附录A规定的类别编号填写;
4)顺序号(至少3位),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001开始逐份编号。
5、同一类别中的施工资料应按不同的工程资料名称分别编号,同一名称的工程资料应按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使用表格相同但检查项目不同时应按不同检查项目、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
6、对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其编号中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填写"00"。
7、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及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8、有专用表格的工程资料,其编号应填写在表格右上角的编号栏中;无专用表格的工程资料,其编号应填写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
9、施工资料中,当资料名称及类别相同且数量较多时,宜建立相应的资料管理清单。
10、资料管理清单格式宜符合规程要求,规程没有提供表样的可自行设计。
11、建筑工程资料表格宜符合规程要求,规程中没有提供表样的可自行设计。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