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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水系统系统建设标准
2025-10-04 09:52:02 责编:小OO
文档
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建设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我省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建设标准。

一、编制依据

1.《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2.《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第21)

3.《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83-2006)

二、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基本要求

1. 供水水源必须引自地面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水池容量≥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井下钻孔作为水源的,必须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供水压力不能满足需要时,需安装加压设施或减压阀、减压水仓;地面水池需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2. 地面供水入水口必须安装过滤装置,防止造成管路堵塞。

3. 供水管路、管件和阀门型号符合设计要求,最大静水压力大于1.6MPa的管段宜采用无缝钢管,小于或等于1.6MPa的管段可采用焊接钢管;管路吊挂平直,不拐死弯,连接紧密;阀门、管件的规格宜与相关管道相匹配,但在需减压的管道上安装的阀门规格宜适当缩小。

4. 井筒、井底车场、水平总运输巷道设置供水主管,进入采区巷道设置供水干管,进入采掘工作面、重要硐室或避难硐室设置供水支管。

5. 供水管路必须铺设到所有采掘工作面、人员较集中地点、主要机电峒室、带式输送机巷、主要运输巷、主要行人巷道和避难峒室及避灾路线巷道等地点;且每隔不大于10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

6. 加强供水管路巡查、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水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

7. 井下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三、技术管理要求

1.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制定供水施救系统维护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检查、检修制度。

2. 煤矿企业必须明确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管理的部门和维护、维修人员;维护、维修人员必须每天对供水系统、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供水施救设备台帐、设备故障及处理记录、巡查和检修记录。

3.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设计,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由开滦、冀中能源集团的二级子公司设计部门编制,二级子公司审批、验收;地方煤矿由具有资质的设计院所编制,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验收;并分别建立验收档案。

4. 矿井要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生产作业区域的变化及时修改、调整和审批,需要时能随时打印出图。

5. 矿井要每天至少要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1次供水试验,每次试验时间不少于30min,保证系统各环节正常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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