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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档案的管理制度
2025-10-04 09:52:15 责编:小OO
文档
 

浙江东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档案的管理,有效开发利用信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信用档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东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管理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公司及与公司发生经济活动的信用主体在信用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一个主体信用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公司的信用档案是证明公司本身和与公司有经济活动的主体的信用的原始凭证、法律依据,是信用评价的有效资源,是公司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信用文件材料的收集和与归档

 

第五条

 

    公司将信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列入诚信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责任范围,实行有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凡应归档的信用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按有关规定保管期限,各部门所产生的信用文件材料应及时交于诚信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七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应该符合规范,书写和载体应该能长久保存,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保存。

 

 

    在信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能够证明信用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和社会实践活动信用状况的基本依据材料;评价认定、奖励处罚的结论性文件材料;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第九条

 

    信用档案的分类方法和类别设置应根据《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信用主

体形成的全部档案,按照信用档案的内容、种类、数量等基本因素进行划分设定。 

 

第十条

 

    根据信用档案的形成规律、内容特征、载体形式,信用档案可分为机构设置材料、管理运行材料、资质凭证材料、荣誉证书材料、年检资信材料、投资融资材料、合同履行材料、经营服务材料、宣传推介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10类。

 

第十一条

 

    信用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短期。诚信管理部应根据信用主体状况的实际变化进行整理,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剔除已不能反映信用主体真实状况的材料,同时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要依照相关制度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将信用档案管理纳入档案管理制度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应积极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管理信用档案,确保信用档案的安全和管理科学。

 

第十三条

 

    对信用档案进行基本的登记和统计,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  信用档案的利用、公布和奖惩

 

第十四条

 

    为纸质信用档案编制目录、索引等实用的检索工具,同时要建立计算机存储与检索的机读目录,以便达到快速、准确地检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能力范围内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开发利用信用档案。应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对信用档案进行全文扫描、光盘刻录或其他数字化处理。

 

第十六条

 

    在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的工作时,应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客观准确、及时有效。

 

第十七条

 

    对在信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

 

    应建立信用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信用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信用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毁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5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东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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