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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管理暂行规定
2025-10-04 09:51:38 责编:小OO
文档
研究生课程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设置

1. 课程设置应遵循教育部有关指导原则,体现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学科发展需求,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和特点,全面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

2.课程设置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为基础,体现系统性、层次性、前沿性和创新性,适应各学科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要求。

3.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其中学位课程由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组成。

4.课程设置由培养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学分学时

1.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博士生总学分数不低于21学分(一外非英语的博士生总学分不少于23学分,博士生专业外语计1学分,专业seminar计2学分);硕士生总学分数不低于33学分(硕士生专业外语计1学分,专业seminar计1学分)。

2.研究生课程学分登记一般按课堂讲授每17-20学时折1学分(外国语和部分公共选修课每30学时折1学分),讨论课每20学时折1学分,实验课每40学时折1学分。

三、课程学习

1.研究生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根据开课目录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课。导师应根据研究生业务水平和专业需要提出选课计划。研究生应合理安排选课,每学期选学的课程一般不超过22学分,在中期考核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2.研究生课程实行按学期网上选课。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学位课5人以上、选修课15人以上方可开课。已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应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退手续,过时不予办理。具体选课和改选时间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的通知为准。

3. 研究生在同一上课时间内只允许选一门课程(申请免修不免试除外),选一门以上者所选课程均不记成绩。

4.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必须学习而本院又未能开设的课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培养处批准,可到有关院校选修,一般为2-4学分(外送学生除外)。学习结束后,研究生须将课程考试试卷(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加盖研究生教务管理部门公章的成绩单送交研究生院,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登记成绩和学分。

5.硕士生的专业外语(回所前已修者除外)、专业seminar以及博士生的综合考试、专业基础课、专业外语、专业seminar课程回所后由导师和专家组开设。我院未能开设的个别专业课程,经培养处同意也可由导师或聘请专家开设。回所后的课程考试试卷和成绩单需经任课教师签字、研究所科研处审查后,与课程教学安排、《研究生课程登记表》一并寄送研究生院,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登记成绩和学分。

四、课程考核

1.研究生所选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并参加考试。不参加考试者,该课以“缺考”记。未经选课而参加考试者,不记录成绩和学分。

2.学位课考试成绩以70分为合格,选修课以60分为合格。

3.研究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所选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因故不能上课者应于课前提交请假条至培养处(已批准免修者除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考勤一般占课程成绩的10—20%。

五、成绩管理 

1.课程考试成绩一般为百分制。根据课程特点,考试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课程论文或口试等形式。

2.闭卷、开卷、课程论文形式考试均按《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执行。

六、免修与重修

1.如研究生拟自学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某些课程(不包括政治理论课、专题课、实验课及开卷考试课程),须在开学第一周内递交经导师同意的申请,并经任课教师、培养处批准后,可予免修,但必须随班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2. 研究生课程没有补考。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缺考者,允许重修。重修课程须在该课程下次开课前到培养处办理重修手续,“重修”成绩合格方可取代上次成绩,其课程成绩不注 “重修”字样。

3.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应在考试之前办理请假申请(因病要附医院诊断书),经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后可免费重修。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解释。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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