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内各部门、段队(车间)、班组。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安全环保部门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 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矿安全部门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8、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9、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部门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