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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特点与对策 - 副本
2025-10-04 09:49:23 责编:小OO
文档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管理专业本科自学考试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当前件的特点与对策 

*  **      **             

考  号:   010111300131         

省  别:___江西省_____  

论文字数:__9059_______

*****    ***            

二○一四年度上

当前件的特点与对策

陈飞

(江西学院  江西 南昌  330100)

【内容摘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带来了利益的碰撞和深层矛盾的暴露,加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各种矛盾的爆发,促使了我国件频发。我国的件也呈现出了许多新特点、新原因,件的爆发对我国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事件”、“孟连事件”、“陇南事件”及“出租车罢运事件”的相继发生,以及国家主流媒体深层次的介入报道,作为我国社会问题之一的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件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加之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匮乏,使处置工作异常艰难,很容易导致事件的恶化,它严重干扰了社会的办公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日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之前发生的多起件,都给了我们血的教训,所以对件处置的研究也迫在眉睫。本文将结合基层实战部门的经验教训和相关案例,试就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及如何正确处置件进行一下探讨。

【关键词】件  特点 原因 对策  机关     

 

【正文】

一、“件”的概念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群体”是指本质上有共同点的个体组成的整体。“事件”是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根据以上解释,“件”就可以理解为由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因为共同的要求,对社会造成的不平常影响的事情。在我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对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建国初期称之为“群众”、“聚众”;八十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九十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 “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根据我国关于《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发[2000]5号),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1】。”根据2009年出版的《机关处置件教程》对件概念的定义:件,是指公众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表达意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集群行为。

综合上述论述,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种社会现象,件的副作用和社会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在客观上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是应当肯定的。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在于它能够释放出长期积压的一些社会能量,能使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得以心理的平衡,这对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有积极作用的,其次它向社会发出了警告或信号、表示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必须加以补偿,或者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问题需要纠正,或者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应该完善等等。所以,我们对件决不能只能看到它的负面效应,还应该看到它可以是社会压力的减压阀和报警器,有利于促使我们加强和改进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因此,只有正确认识件的性质,才能妥善审慎地处置好件【2】。

二、近年来件呈现的特点

   (一)件数量增多、规模趋大

据统计资料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件数量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中国官方数据显示,件从1995年的超过1万起,持续增加到2005年的超过6万起,2007年已经超过8万起。目前还有继续呈现频发高发的态势,中国不同地区接连发生严重的警民冲突与件,而且,涉及面越来越广。

(二)涉及问题的不断增加。以往件,涉及最多的是征地拆迁、养老保障、失业下岗等问题。近年以来,以医患纠纷、家族纠纷、土地纠纷、拖欠工资等已成为重点、热点,特别是涉及部门的事件,极易造成群众情绪激动,聚众冲击党政机关等。

(三)要求的合理性与行为的违法性交织,处置难度加大。多数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如果处理不当,局部问题就有可能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群众在要求解决养老保障、村级集体资产清查处置、劳资纠纷等问题,这种要求和愿望是合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反映的过程中集体,围、堵、拦、抢,干扰正常的生产工作,其行为已严重危害了社会正常的秩序,带有明显的违法性。

2009年6月15日,江西省南康市发生一起因当地整顿家具市场而引发的件。南康市民营经济活跃,产业聚集。家具是南康市的支柱产业之一,南康由此成为江西省著名的家具产业基地。为加强家具市场规范管理,今年5月初,南康市部署从6月至8月对全市所有家具企业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形成了《南康市家具企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并对原有的税收征管办法进行了重新规范调整,重新制定了《木(竹)材产品成品方单位税额表》。一些家具业主认为,调整后的税收征管办法将加重业主缴税负担。6月15日上午,南康市家具业主近百人到市政大楼集体上访,堵塞街道,现场有数千人聚集、围观。初步统计城区有9辆汽车被砸、掀翻在地。件由此爆发。当天中午,聚集者又将大广高速公路江西南康段进出口处和相临的105国道阻断。南康市件发生后,江西苏荣立即批示,要求赣州、市领导靠前指挥,动用一切管用的宣传工具,各级干部深入群众中,公开宣布废止南康市的相关决定,以利做群众工作,缓解群众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南康、市已下发文件,立即终止此次家具整治相关措施,并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平台、网络媒体予以公告,至此南康件得到妥善处置。南康事件中,家具业主的诉求是合理的,但是他们过激的行为是违法的,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影响。

(四)具有较大破坏性。当前件常常对国家的法制秩序、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影响社会安宁,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办公秩序。二是堵塞铁路、公路等交通要地,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三是极易引发暴力,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贵州事件,由于该县女学生李树芬溺水身亡,其家人对机关的“自杀”鉴定结果不服。6月28日,死者家属在县城,大量群众聚集围堵县,后转变为突发群体性暴力事件。县委、县、县等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

(五)事件发生的有组织性。许多件都有一个酝酿过程,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整个过程有通信联络、集资和后勤保障,而这些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往往在幕后指挥,自己并不出头露面。

(六)谋求经济利益是主要目的。虽然件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呈现出复杂多样性,是诸多原因、矛盾综合的结果,但经济利益因素是第一位的,是件发生的主要目的。谋求利益最典型的就是出租车罢运事件。2008年11月3日,重庆市主城区8000多辆出租汽车全城罢工。7日,湖北省荆州市数百辆的士集体停驶。10日,上百名海南省三亚市出租车司机停止营运。同一天,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上百辆出租汽车集体罢运。18日,部分“挂靠”在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的个体客车司机集体罢运,造成大量乘客滞留,全州的县际客运秩序一度濒临瘫痪。20日,广东汕头1000多辆出租车罢运。多地接连发生的罢运事件,其根本目的也就是为了谋求自身经济利益。

三、件产生的原因

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会环境和社会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与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件的产生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利益分配不均,贫困群体心理失衡。改革开放30年,成就巨大,举世瞩目,但也伴随着差距拉大的问题。纵观件,许多都是因为利益分配不公造成的。诸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三无”人员等边缘群体,因生活相对贫困,心理处于失衡状态,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遇到适当时机就会骤然爆发。(湖北武汉1118下岗职工上访事件)

二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被侵害。以征地拆迁为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不落实、不配套,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征用补偿太低,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此外还有粮款补贴、财务混乱、宅基地等因素都可能引发件。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必然会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城市拆迁补偿未及时到位,回迁日期遥遥无期,搬迁地点不理想,生活设施不配套等原因,导致拆迁户与拆迁方的矛盾激化。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件的发生。(河北省廊坊1019铁路征地事件)

三是合理诉求,无处表达。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是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据信访局统计,群众上访的问题中,80%都有一定的道理,而这些问题往往都是可以在基层得到解决的。正是对基层矛盾处理的滞后,导致件频发。一些地方干部对群众的现实利益问题,不积极解决,又不准群众越级上访,隐瞒下情,掩盖矛盾,堵塞言路。件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就在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2008年云南孟连事件)

四是地方应对决策不当。在冲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层对社会矛盾普遍表现出“性迟钝”,判断失误,处理失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执政能力薄弱的软肋。一些还习惯于息,控制,制造出“不明的群众”。长期以来,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保持沉默、回避媒体已经成为一些基层条件反射式的“自觉行为”,但在传播手段多样化、传播对象大众化的情况下,这种紧要关头的“失语”必然丧失引导的主动权,看似避免承担责任的风险,实际却陷入被动,增加了平息事态的难度。(2009年湖北石首620事件)

五是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虽然随着法治社会的进程加快,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群众整体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尤其在一些偏僻的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律知识有限,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比较落后。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不懂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或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而是动辄采取的方式向施压,往往选择越级集体上访或的形式,甚至发生暴力袭警、阻断交通事件,希望通过扩大事态,引起上级、的重视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使本来能通过正常的信访、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件。

六是处置粗暴,缺乏温情。在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一些干部对群众缺乏感情,置群众安危冷暖于不顾,无视群众正当要求,缺乏将心比心的换位思考,往往把件发生的原因归咎于群众素质太低,动不动就给群众扣上无理取闹的帽子,予以打压。贵州石宗源在总结事件深层次原因时,特别批评一些地方随意动用警力,一出事就把机关推上第一线,甚至用专政手段对待群众的做法。可以说,一些社会纠纷之所以扩大成为件,与少数干部处理问题态度粗暴、手段不当有很大关系。正是由于处置粗暴,更加加大了件的处置难度,甚至造成群众与产生对峙,事态进一步扩大。(2011年广东921乌坎事件)

四、正确看待件

件是由一种矛盾引发导致多种矛盾聚焦而失去控制的事态。维护社会稳定一个最具体、最主要的目标就是不出大的件。但是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转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件,不可避免的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认识和看待件。

有句话很有道理:“起火先冒烟”。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件也不例外,也有它的发展规律,即有一个酝酿、发生到发展的过程。只要我们认识到它的发展规律,件是可调、可防、可控的。虽然件的表现是突然发生,而事实上是某一方面矛盾运行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表现,只要我们不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并积极应对件,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五、处置件的对策

处理件时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要针对不同的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正确分析判断件的法律性质,区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处置件只有依法办事了,才能取信于民,人民才能充分理解,积极配合与支持执法者的工作,从而减少冲突的发生。而且,处理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最为重要的方面就是程序的公开、透明。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理【3】。

(一)积极预防件

1,完善处理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当前的件分析来看,多数还是集中在法律方面的问题,或者说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前频繁发生件的深层原因就是法律不适合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在处置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集会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信访条例》等,此外制定的《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部门规章。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件难度较大。所以要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使社会矛盾的处理和解决有法可依,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健全法律法规,关键要从法律层次界定件的性质、规范处理件相关机关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运行机制等,要对件中的违法乱纪的惩戒作出法律的规定。特别要抓紧制定件处理的专门法律,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使之出台。同时,要健全处理件的相关规章规定,对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给以修订和废除。

2,规范的执法行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有效运用法制宣传教育这一重要手段,在处理干群矛盾中,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始终占据主动地位,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对而言,应当大力提升各级,特别是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学会按法律办事,学会按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冲突。对于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在处理事情时公正执法,公平办事,决不能在人民群众面前“摆架子”,严格规范自身执法办事行为。

3,健全防范和处理机制,有效防控件。一是构筑有效的防范机制。首先要把防范关口前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协调解决重大矛盾纠纷的责任制;其次要把防范重心下移,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企业、居委会、村委会三级矛盾纠纷调节防范工作网络;再次要把防范时间延伸,必须把重点时期的防范化解工作延伸为经常性的工作,坚持抓早、抓小,防止矛盾的聚积和扩大。作为基层民警,对当前社会所呈现的各类矛盾我们固然不具备全面解决的能力,但我们具备先知条件。实践告诉我们,群众遇到无法自行解决的矛盾纠纷或利益诉求,无论是否属于管辖,他们都会首先向派出所反映,这些信息对我们各部门掌握事件先期情况,都有很重要的作用。二是建立快速高效的处理机制。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建立起多层次、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对本部门发生的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件涉及相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派人共同解决处理;各部门应把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予以化解,切实摒弃互相推诿、扯皮的不良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和减少件的发生;要制定和优化工作预案,针对件的特点,在法律保障、指挥协调、警力调配、通讯网络、后勤保障、处置措施和程序以及战略战术的运用等方面,尽快形成一套比较完备规范、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4】。特别是机关,作为处置件的主要部门,更需要针对各种特点的件,建立切实有效地处置预案。

(二)妥善处置件

1, 了解情况,控制场面。在件发生以后,有关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迅速赶往现场,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到达时间发生现场后,作为先期处置人员,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掌握事件有关情况。只要已到达现场,我们就可以初步着手了解事件的人数规模、发展动态、剧烈程度、人员信息等,然后通过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当事人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详细了解整个事件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等,为下一步分析研判、处置事件提供参考。对于明显违法犯罪或者情况相当混乱的事件现场,表明身份不便于开展工作时,我们可以采取伪装侦查,以围观者去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拍摄或者录音的方法,搜集固定违法证据。要注意的事,先期了解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准确上报,便于领导科学决策处置事件。

(2)处置件的基本前提是控制事件现场场面。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如果能够通过劝说平复现场人员情绪,达到控制场面最好;如果现场比较混乱,先期到达人员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无法控制场面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等到增援人员到达后再想办法控制现场。机关作为处置件的主力军,往往也被放在处置现场的最前沿,到达现场后必须保证最好最快控制住现场,为处置事件创造条件。必要时机关可以以优势警力、武力威慑甚至武力控制现场,驱散或者抓捕者,恢复现场秩序,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2,坚持信息公开,及时报告。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出现了问题就“怕”、“包”、“捂”,小事不报告,大事先摆平再报告,可等摆不平被迫报告时,局面往往已经难以收拾,丧失了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的最佳时机。贵州事件便是如此。信息不透明、不公开必然助长“谣言”,不明的群众由此聚集起来,最终就有可能酿成件。在重庆罢运事件中,的信息公开很及时也很到位。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在2008年11月3日7时左右爆发,当天下午4点半,重庆市便主动邀请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停运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即将采取的处置措施,为整个出租车罢运事件的妥善处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通过对话与疏导化解矛盾。件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一些群众无法得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的有效保护。当前在一些地方,很多问题并不是不能解决,很多矛盾也不是已经到了尖锐对立的程度,大部分问题都是可以通过对话和疏导来解决的。可以说现在绝大多数件都是有理取闹,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又没有及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众不得不闹。防止件再次发生关键是建立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有效的谈判协商机制,在平等、法制的轨道内解决利益冲突;要把应急能力的建设更多地转化为日常管理能力的加强【5】。2008年重庆市正是采取直接和民间面对面对话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出租车罢运事件。值得提醒的是,出面疏导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言行过激或与群众发生正面冲突。

4,坚持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处理件,必须准确把握事件的性质,严格区分不同类型的矛盾。对于群众有充分理由的要予以坚决支持并做好相关工作;对于反映情况不属实的或不合理、不合法的要予以劝导或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广大不明的群众要加强教育,说明,做好疏导工作,使其主动、自觉支持国家和集体事业建设。对少数目无法纪挑动群众,破坏、干扰国家和集体事业建设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5,做好件的善后工作。一是切实依法解决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使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对于群众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向他们讲清楚相关的和法律,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心服口服。二是坚持回访,在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后,要及时到群众中了解情况,摸清相关群体的思想动向,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早做工作。三是及时总结反思工作中暴露的问题,依照信访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查漏补缺,认真予以解决,并努力从中探求正确的经验方法,防止的重复发生。

6,处置件要慎用警力。 综观发生的一系列件,我们可以发现,人民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反思贵州事件,贵州石宗源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当前在处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时,少数基层过度依赖强制手段,这不仅不利于缓解和消除矛盾,反而会不断制造矛盾,损害与民众之间的良好关系。随意动用,采用暴力手段平息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虽然表面上没事了,但怨气却不断积累,矛盾不断加深,很可能为引发更大的冲突埋下隐患。国家有关部门对处置件时使用警力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这一规定直指当前件中警民冲突的要害。只图简单省事,动不动就派出面处置,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相反更易导致矛盾激化,所以在处置件时动用警力须慎之又慎。

【结语】

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必须在、的领导下,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各级、要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面对件,我们要严格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原则,既要实事求是把握冲突背后的合理诉求,也要旗帜鲜明的反对和制止暴力表达,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只有全社会各个领域的工作者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才会更妥善做好对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李志军. 预防和化解件的路径【J】.理论与实践,2011(9).

【2】汪洋. 件处理机制和治理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10).

【3】赵淑岩.网络暴力现象及其引导和研究【J】.《中国期刊网》, 2009(5).

【4】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初期处置行动逻辑和逻辑预设重构【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2) .

【5】刘新良.浅谈件的预防和处置【J】.《研究》,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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