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招聘与录用工作规范
2025-10-04 09:49:21 责编:小OO
文档
招聘与录用工作规范

一、招聘申请

各部门需要招聘新员工的,首先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审批。

人力资源部需要申请招聘费用的,应当编制具体招聘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二、发布招聘信息

人力资源部负责发布招聘信息,开展招聘活动。

三、初审

1、人力资源部按照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并通知应聘人员参加面试。

2、负责初审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填写《面试预约登记表》,并将面试安排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经理和用人部门经理。

3、负责初审的工作人员要将应聘人员与任职条件进行认真对照,尽量避免明显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聘人员参加面试。

四、面试

1、人力资源部负责面试人员的接待。接待人员负责收集应聘人员的个人简历、安排应聘人员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引导应聘人员按顺序参加面试。

2、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应聘人员的初试。其中,用人部门的工作人员重点对应聘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方面的考查。

3、在初试中,对于口试基本合格的应聘人员要当场进行笔试或实际能力考查,主要包括EQ测试、业务测试、技能测试等。其中,人力资源部负责EQ测试,用人部门负责业务测试和技能测试,测试结论在录用后存入员工档案或记录在《面试评价表》中。

4、初试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初试小组的意见,提出复试人员名单,报总经理同意后通知应聘人员参加复试。

5、应聘人员的复试由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主持,人力资源部协助开展复试工作。

五、录用

应聘人员的录用由总经理决定。对于面试合格、决定录用的人员,由负责初试的工作人员共同填写《面试评价表》,经相关人员分别签字后报总经理签字,并存入员工档案。

六、入职手续

1、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新员工报到。新员工应当首先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完毕入职手续后带领新员工到其所在部门,向其直接上级或其所在部门的经理报到。

2、人力资源部在新员工入职的当天办理下列入职手续:

(1)新员工交验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离职证明、其他证件等。人力资源部留存证件和证明的复印件,并由员工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新员工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并交纳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粘贴于登记表上。

(3)新员工签署《新员工入职告知书》、《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职位说明书》等入职文件。

(4)为新员工办理电子考勤卡。

(5)办理入职文件的审批,并为新员工建立员工档案。

3、人力资源部负责将新员工的姓名、所在部门、职位名称、职位等级、联系方式等新员工入职信息发布到指定的网站空间。

4、人力资源部经办人员在向员工发放文件和物品时,须及时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

七、入职培训

1、新员工入职后1周内,人力资源部和员工所在部门要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其中,人力资源部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规章制度、员工礼仪等,新员工所在部门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内容、业务流程、业务知识、业务技能等。

2、新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和新员工所在部门共同填写《新员工培训登记表》,并由人力资源部存入员工档案。

八、见习、试用、转正

1、新员工的见习期为2个月。新员工在见习期内称为见习员工,其见习期工资按照正常工资标准的80%计算。

2、新员工在见习期满时经考查合格的,填写《新员工转正审批表》,由见习员工转为正式员工,执行正常工资标准并办理社会保险。

3、新员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距劳动合同试用期届满剩余15天时,新员工应当填写《新员工试用期考查表》,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在新员工的见习期和试用期内,由新员工的直接上级负责对新员工的日常考查。经考查发现新员工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应当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九、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