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制定汽车维修服务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1.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a)物理危险
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又称气雾剂);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
b)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吸入危害;
c)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危害臭氧层;
具体目录见附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3.维修服务单位常用危险化学品确定:对照上述国家标准,维修服务单位常用危险化学品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材料:
a.车身涂装用油漆、稀释剂、清洗剂等;
b.带有推进剂或经加压的灌装材料:手喷漆、化清剂、空气清新剂等;
c.冷媒(雪种);
d.汽油、煤油等;
e.电解液(稀硫酸)、盐酸、三元催化器清洗剂等;
二、危险化学品存储制度
1、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1.1 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1.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隶属于各单位备件部管理,备件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认真学习和应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
1.3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1.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 贮存场所的要求
2.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2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2.3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2.3.1 化学危险品贮存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
2.3.2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使用防爆电器材料,必须配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3.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2.4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2.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2.4.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4.3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4.4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2.4.5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2.4.6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3 贮存安排及贮存量
3.1 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3.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3.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3.4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3.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冷媒、空气清新剂、手喷漆、化清剂等)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3.6易燃液体(如煤油、天那水等)、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3.7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3.8腐蚀性物品(如电解液(稀硫酸)、盐酸等),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3.9 危险化学品库房中个来危险化学品库存数量不得大于该品种订货周期及到货周期用量的两倍,在保证供应的同时,确保不超量存储。
4 化学危险品的养护
4.1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一旦发现异常应坚决拒绝入库,及时联系供货单位进行处理;
4.2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上报领导、做退货、报废等相应处理。
4.3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5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
8.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严格遵守集团《配件入库管理规定GDXXL/SH2006-008》、《配件出库管理规定GDXXL/SH2006-007》和《配件仓库管理规定GDXXL/SH2006-005》。
8.2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除符合《配件入库管理规定GDXXL/SH2006-008》外,还应确认包装、危险标志、存放规定等,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8.3 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5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8.6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8.7化学危险品出库必须严格执行《配件出库管理规定GDXXL/SH2006-007》中的各项规定,油漆辅料类出库必须按当日、当次实际需要(或按最小包装量)领料出库,不得整批集中出库、不得先发货后补领料单。
8.8调漆房中调漆架上的色母由经营单位指定调漆工或喷漆负责人进行管理,每天记录用量并与备件部进行盘点确认,办理领料出库手续。调漆房参照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各项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8.9 危险化学品领料人必须对本人领出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的安全负责,确保本人领出的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完毕前得到妥善保管。当日为用完的应主动退还备件部、或联系备件部寄存到危险化学品仓库中,备件部必须对寄存的危险化学品做好入库确认、登记记账工作,不得拒绝员工寄存未用完危险化学品的要求。
9 消防措施
9.1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9.2 对消防器材必须坚持点检,确保其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10 废弃物处理
10.1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0.2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10.3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11 人员培训
11.1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1.2 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11.3 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12 罚则
12.1 各单位总经理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开展安全教育、坚持不断地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和治理工作。
12.2 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所规定条款,一经发现即按《员工手册》中员工违规行为考核准则中对应条款进行处理;对造成事故的进一步追究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13 本制度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