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公司内部哪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该上墙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生产班组必须坚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即班前布置安全生产,班后要总结安全生产,并使之形成制度化。
三、各车间(分厂)每星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本周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四、厂(公司)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各部门、车间(分厂)领导参加。主要内容是传达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或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当月全公司(分厂)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一个月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分析工伤案例等。
五、根据需要,公司(厂部)、分厂(车间)、班组可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六、各级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事项必须形成记要或决议并上报。
七、厂(公司)部安全生产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必须层层抓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坚持上下结合、自查与抽查、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图形式,走过场。
二、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由岗位工人、班组和分厂(工段、车间)负责,并负责检查记录。
三、厂部对各车间(分厂)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四、国家规定的节日放假前,各车间(分厂)都要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厂部将组织对重要各车间(分厂)、重点设备进行抽查。
五、本厂所有员工、各车间(分厂)、厂所属各部门都要对本岗位、本辖区和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加强安全防范,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属于本人、本车间(分厂)、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整改,排除隐患;一时不能整改的,要指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整改时限,需要厂部决定处理的要即时上报。
七、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排除;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立即暂行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厂领导和有关部门。
八、对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要求,抓紧整改。凡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而导致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将按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厂(公司)所有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素质。
二、本厂(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觉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三、本厂(公司)从业人员应服从本厂(公司)的统一安排,自觉加本厂(公司)组织的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四、凡新进厂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厂(公司)、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厂(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三)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五、新进厂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山岗的,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厂(公司)或车间应对操作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八、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均不得上岗作业。
九、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按培训级别由培训单位保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
一、凡在本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凡本厂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的工种或设备,均不允许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三、特种作业操作者必须年满18周岁、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本厂的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上岗作业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五、特种作业人员只能从事上岗操作证上所规定的工种,绝不允许私自从事其他特种作业工种或设备的操作。
六、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对违反特种作业有关规定的指派。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有关要求自觉按期提出复审申请(每2年一次),并接受复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本厂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三、对再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车间或班组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时间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或上报厂部。
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七、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者有特种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九、本厂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证明等文件及安全技术资料;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厂(公司)各级必须加强对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和生产(经营)中能造成事故的能量即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二、各班组、分厂(车间、工段、队)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应立即向本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必要时应报请有关机构对事故隐患或危险源进行评估或分级。
三、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本厂(公司)各级都要成立事故隐患整改小组或危险源整改小组,由本级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与现场管理;
(二)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责任到人,并组织实施;
(三)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处置预演;
(四)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的完好有效。
四、对确定为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地点、部位和设备,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逐级上报。
五、接到本厂(公司)、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时,应立即停产停业,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六、对及时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能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分厂(车间、工段)、班组或个人,本厂(公司)将 给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源隐瞒不报的或整改不力的,要给以批评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本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监和镇等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准确查明原因,查找技术上和管理上的缺陷,查明事故的情况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做到“四不放过”。、
四、对事故的发生要认真总结教训,指定和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厂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要逐步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做到职责分明,层层落实,要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五、实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以岗位、班组、车间自查为主,厂部适时进行抽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使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本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事故档案,并以此作为分析事故、研究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采取预防事故具体措施和对策,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教材,达到预测、预防事故的目的。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在公司的从业人员是安全工作的主体,均享有平安健康权利,在生产过程中,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反对“三违”,若违反,由安全管理员登记在册。
凡在生产中严重“三违”和年内二次以上“三违”者给予待岗处理,并建立职工安全档案,记录职工安全行为,作为安全奖惩的依据。
2、“三违”是造成各类事故的根源,公司的员工要对身边出现的严重“三违”行为积极主动地制止,对不听劝阻,坚持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现场工作员工要向安全生产管理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3、对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有关班(组)长和个人要按照要求,抓紧整改。凡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而导致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将按扣除班(组)长月底奖金。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能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分厂(车间、工段)、班组或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4、实行全员月度安全奖,把安全工作情况直接与每位员工每月收入挂钩。
5、有关单位和个人凡有章不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上级限期解决的不安全隐患,有毒有害作业的治理任务未能按期完成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已有事故发生的征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以致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三)已发生因工伤害事故,仍不接受教训又重复发生事故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经常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又不听从劝阻,造成他人伤害事故的;
(五)无故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六) 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的。
2、谁有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于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令第10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城市燃气的使用,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奖励与处罚,附则8章43条,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决定,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城建、劳动(安全监察)、(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第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第二十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电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起诉,以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3、如何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机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积极主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是建立、完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要有据可查,建立好相关登记台帐。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强重点整治。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认真的对照检查和整改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形成重点监管、监控方案。严格执行调度室24小时值班制。特别是针对事故隐患较大、管理薄弱、整改不力、多次或反复出现同类隐患等存在突出安全问题的重点、盲点区域、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强检查力度,以点带面。
四是配合做好城区管网普查工作。结合今年城建工作的任务之一,配合完成城区天燃气管网普查工作,对全市地下管网进行一次大排查,形成准确资料,建立专项档案。
五是抓好安全生产“两化”建设。切实增强做好“两化”体系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并严格程序步骤,认真落实“两化”体系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标准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是规范施工现场建设,注重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管道保护工作;加强天然气管道标志、警示标识的设置,尤其是在人口密集区和施工作业区要增加天然气管道标志、警示标识的密度和明显度;加强和完善管道巡查制度,对危及天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予以纠正。
4、燃气安全管理中两个最重要的原理是什么
根据燃气设施、器具使用的不同区域,可分为对厂(站)内部、外部和用户的管理。这三个范围的管理,实质是对设施器具使用环境和条件的管理。无论在什么范围内,安全工作的核心是牢牢抓住“不泄漏”这个关键环节。
一、安全工作的核心
只要有连接和密封,漏气是不可避免的。但不出事故是完全可能的。要发生燃气事故,必须具备条件,除了不可抗拒的事件。能引发燃气火灾的条件只有两个:漏气和明火。而且漏气要达到浓度极限范围内。能造成泄漏也与设备状况、工艺过程、操作水平、维护保养等有关,更与管理有关。因此,燃气企业安全工作首当其冲的核心任务是对密封的管理,或者说,实现无泄漏。要做好对所有密封点不发生泄漏(准确的讲,控制发生危险泄漏量)的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会发生泄漏的部位和条件心中有数
作为燃气工作人员对所负责任区内的燃气设施设备的会发生泄漏点作为自己日常工作常备不懈的焦点。哪些地方漏、为什么会漏、怎样产生漏、哪些时间漏、会漏多少、漏了怎么办等等都是要平时考虑到位的问题。从厂(站)内部来看,除了腐蚀,所有漏点都与动静密封有关。因此有多少密封、在那些区位、密封的方式、材料、安装的时间、怎样维护、监控方式等等都能研究出一系列问题。另外,怎么能知道漏气,什么时候、用什么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密封有什么不同的方法来处置、谁来做这些工作、会不会做等也需要做到事前准备就绪。
2、密封的管理要有章法和可操作性
要做好一项工作,要有一套制度来规范行为。这些制度要有章法,有操作性,不能简单从事,敷衍塞责。首先,管理方法得当:比如说对泄漏的检查不是所有人都能闻、听、看。每个人的敏感性不一样。气质不合要求有些方法就不适用,密封结构、材料、使用时间不同,操作方法、检查方法、维护方法和周期都是不一样的。其次要根据厂(站)工艺流程的具体安排,分类明确管理范围,责任区、责任人、管理方法、时间、器具以及预案。一句话,任何一个管理活动,都要具体化,按照“4w1h”的方法去制订管理制度,切忌大、空、浮。再次,防漏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即防止人为的燃气放散违章,违反工艺要求,形成余气余液过量酿成灾祸。需要强调的是,管理制度、标准的制定、审核、修改、通过、发布、反馈等应有一套严谨、科学、完整的程序。来保证燃气企业制定的制度能落实到每个岗位去实施、操作。
3、泄漏量的判定
泄漏是不可避免的,但达不到事故状态的泄漏量是完全能够控制的。那么,泄漏多少构成威胁怎么定量分析,对于泄漏量危险性的判定可以这样表达,每小时泄漏量为若干克,经过一段时间在相当体积内可达到最低爆炸极限。一般地说,每小时泄漏1.5—2克的气体,判定为危险。但这与气体性质有直接影响,液化石油气在一个大空间的局部地区亦可形成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气体,而不一定充满整个空间。泄漏量计算方法为:克/小时=π*(直径)立方*个数*60/6*410
说明:个数是指汽泡每分钟的平均数。直径的单位为厘米。系数410是丁烷在摄氏15度时质量为0.58,体积系数为235,故一克液体气化体积为410立方厘米(0.41升)。例如,每16秒一个气泡、直径12毫米,则每小时泄漏0.5克。每秒两个气泡,直径3毫米,则每小时泄漏0.25克。每秒20-30个气泡,直径1—5毫米,则每小时泄漏7.5克。一个30立方米的房间,如每小时泄漏6.8克,则8天达到爆炸极限,如每小时泄漏1.5克则一个月达到爆炸极限。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摆设和装修复杂的房间,液化石油气在局部地区先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遇明火就会成灾。不一定要均布整个空间。
4、厂(站)外部管道的管理
外单位的施工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管道点腐蚀、地下井室的泄漏与其他地下设施连通是管理的重点。加强管网巡查、对重点地段的监控、对违章行为的制止等三项工作的切实到位是有效的手段。
5、用户的安全管理 燃气企业与用户的关系,通过规范服务特别是通过给予用户安全、稳定、可靠、便利的用气服务来维系、巩固、发展。用户的安全管理,基于燃气的商品特殊性,更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其中(1)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宣传科学用气的安全可靠性。如用户装修住房,燃气企业如何做到让用户了解装修与用气安全,真正做到通风条件良好,保证通风条件的物质性和技术性。(2)真心诚意地把用户当作自己的上帝,千方百计为用户设计用气环境和服务,宣传亦要得法。不能让人产生用气危险的片面印象,有危险不等于就是危险。按章依法、科学用气,一定安全。(3)为用户创造良好的用气条件,气质要合格、用具要合格、灶前压力要合格、户内安装(用户的住房、燃气设施)要合格。因为漏点在户内,所以燃气企业一定要重视户内的安全管理。随着燃气工程建设市场的运行机制变化,燃气户内设施的产权和管理权属会有变化,但对用户的安全管理作为企业为顾客的一种服务还要加强。
二、安全管理的责任
安全是企业的某种动态状态,是此时此刻全部管理工作系统良好运行的结果。因此也是企业整体质量,按照企业管理理论,管理的责任在最高层。而不是第一线的执行者。要实现安全目标,关键在于如何调动企业的全部系统落实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1、安全检查常遇到的问题
在安全检查中常出现外部来的检查人员发现隐患要求整改,对此,可以提出一系列问题,为什么本单位管理者没有发现、为什么外部人员会发现、现场人员为什么不能发现或报告、操作人员能否发现、为什么你的下级没有发现或向你报告、为什么没有解决、企业的制度有没有规定、为什么没有贯彻实施等。这些问题反映出一个突出现象,安全管理的责任、职责和义务未能落实。
2、安全责任分析
燃气现场操作者操作环境平凡,条件简单、工艺过程单调、重复性反复性频繁、技术要求低、更换工作机会少、创造性低,因而心理上不易紧张,无新意,易疲惫,很难敏感地发现问题。管理者不同,他们所处的地位和环境使他们应能完成安全管理目标所赋予的职责。安全心理学所做的“双猴遭到不同程度电击”实验充分证明了不同环境条件下,所能承担责任的区别。
从管理理论讲,质量管理责任不能下移,管理人员制章监作,操作员按图索骥。图画不准,马不合格,只能是管理者的失职。可见,安全隐患存在的问题实际是管理目标、管理职责、管理岗位、管理层次、管理技术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很明显,这是企业最高峰的责任。
3、人员素质直接影响安全管理
操作者的素质要求最基本要“四懂四会”(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管理人员要求懂管理理论、方法、懂技术、工艺。否则,操作员不会,管理者不懂,企业当然隐患重重。而操作者、管理者的素质不能适应保证安全状态的需要,显然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最大缺陷,这种缺陷的产生只能是高层管理的素质或职责原因所致。
安全管理工作是管理、技术、人员三者素质的结合,燃气企业高层决策者要使责任承担变成无承担责任,必须做好这三项工作。
5、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组织保障体系构成有哪些
安全目标和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无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无工程重大事故,防止一般事故的发生,消灭一切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工地。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安全管理职责
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规范、执行上级各项安全规章规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重大施工安全方案;制订本项目各项安全制度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保证体系
本标段工程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各项规定,做到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安全保证措施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
根据本标段工程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类机械的安全作业制度;用电安全制度;施工现场保安作业制度;防洪、防火、防风等措施;高速公路影响地段作业安全措施;起重作业安全制度;各项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及维护措施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操作规程,对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负的安全责任明确出来。使安全工作形成一个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氛围。
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施工队长至施工人员,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自最基层的施工人员起,逐级向上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负责,直至项目经理,以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确保整体工作的安全,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的局面。项检查。
6、煤气的安全管理需要做哪些工作
1、煤气设备、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责任区域,供需双方的分界面必须清晰(交接点和操作权属等),并签订书面分工管理协议。
2、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排水密封罐、管道支架等要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煤气管道按《工厂设计统一技术规定》执行,管道上应刷有色标、色环、介质流向,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煤气管道及通廊标明其煤气种类及下部标高, 字迹清晰、方向正确、颜色可辩。
3、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湿式水封)、放散管、排水密封罐等应进行日常、定期检查,保持煤气设施的功能完好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做好煤气设备(管网)的长周期管理工作。
4、煤气设施应进行日、季、年检查。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设备隐患缺陷及时登记,落实整改。
5、煤气、天然气系统管道计算压力大于等于105Pa(表压)设施(安全附件设施),还应执行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压力管道的在线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
6、煤气设备的操作室(值班室)应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应标明煤气设备及其附属装置的编号。
7、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安全防护栏杆及梯子,平台、防护栏杆及梯子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8、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告标志。悬挂的安全警示牌应端正、区域适当、字迹完整清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危险警报设施,必须定期检查与校核,保持完好状态。
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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