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特的《》一书序言中,哈特说道:“我的目的是推进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社会现象的理解。”而“作为本书的核心论题之一:如果不去鉴别两种不同类型的陈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内在的’陈述和‘外在的’陈述。”那么,在理解法律与道德时,作为哈特法律概念的核心——规则——起到何种作用就成为本文重点考虑的问题。因之,本文拟先考察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即分离命题的主要内容;接着思考作为分离命题前提的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如何理解;最后,即是反思哈特在提出命题或者反驳命题时,规则的地位或者作用如何?即哈特的将规则作为法律的概念在分离命题中是否做到了一致性。
一、分离命题的内容
在哈特的论文《法律实证主义和法与道德的分离》中,哈特提出了分离命题的内容。但是,本文作为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读书笔记,就仅仅从本书中去考察分离命题的主要内容。
作为本书中的分离命题,哈特是将其作为两个部分来论述的。也就是说,在哈特的理论中,分离命题是作为复合的形态而存在的。完整的分离命题是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和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1) 法律的最低限度的道德
在这部分内容中,主要有五个小点:
1 人的脆弱性。在这一小节中,哈特主要是强调了法律和道德作为一种对行为的消极的克制,主要是以作为禁令的否定形式来表达的。其中,对社会生活最重要的就是使用暴力杀人或者施加肉体的伤害。那么就有一个很值得考虑的问题,就是法律和道德都作为一种对行为的克制,在它们对行为起作用的时,两者之间有没有什么关系,或者说两者在调整或者适用时有没有交叉的部分。可以说,人们偶然地会进行肉体的攻击,又一般地容易遭到肉体的攻击。在这一并不是必然的真理,但确作为一个公理而存在时,必然会有道德的内容来作为法律的最低限度。
2 大体上的平等。大体上的平等主要是强调,人们在体力、智力上可能会有重大的差别,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比其他人强大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没有合作还能较长时期地统治别人或使后者服从。即是最强大的人有时也必须睡觉,而他一入睡,就暂时地失去了他的优势。因此,必须有一种相互克制和妥协的制度,它是法律和道德两种义务的基础。这也就是强调了,在人们答题平等的前提下,如果仅仅基于道德的约束,可能产生不了一种相互克制和妥协的制度。因为道德自身的原因。而这种制度却是道德和法律制度的基础,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人类生存的重要前提。可以说,因为人们在大体上的平等,如果没有道德和法律去做最低限度的约束的话,那将是令人难以想象的。但是,道德作为一种否定性的禁令,缺少法律的一种有效性。但是,法律的可能有没有很强的合理性,如果缺少道德的部分的话。所以,作为对行为的有效,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于法律的有效性或者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3 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利他主义是对人性的一种说明,通俗的说法就是,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人之所以是人,就是介于两者之间。既没有天使的那种宽容,也没有魔鬼的那种恐怖。在这种前提下,可以说,如果说人是天使,那么只需要道德就可以解决好人们之间的所有问题;如果是魔鬼,那么道德就对其毫无作用。介于两者之间的这种状况,就决定了,仅仅靠法律或者是道德是不可能产生人类活动的前提的。这也就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法律作为一种约束,必须由道德的力量。
4 有限的资源。一个偶然的事实是:人类需要食品、服装、住所,但这些东西不是无限丰富、垂手可得的,而是稀少的。基于这一点,就使得一下两个方面的规则成为必要:最低限度的产权制度规则和财产转变的动态规则。相对于后者而言,前者是从静态的角度而言的。在这种有限的资源的前提下,如果仅仅依靠道德的话,那么,很现实的问题就是,道德会显得非常的无力。没有法律去禁止、强制,光靠道德时远远做不到的。
5 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在社会生活中,必须有尊重人身、财产和承诺的规则的事实是简单的。人们也总是这样做的。也就是说,人们在从事社会生活的事务中,也总是能够考虑到对方或者是他人的利益。虽然说这种考虑往往是眼前的甚至可以说是浅显的。人们可能看不到长远的关于对他人利益的存在。这也就是人类理解力或者是意志力有限的表现。在如此的情形下,一种对这种规则的承认或者说是对这种事实以一定的强制就成为必须。
(2)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这部分内容中,主要讨论的是,即便是存在着法律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不能基于这样的一个事实,就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就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1 权力和权威。对权力和权威的讨论是这样开始的,人们认为,由于一个法律制度并不而且也不能仅仅依赖统治者的权力,所以它必须依赖道德义务感或对制度的道德价值信念。可以说,哈特是否定了法律制度不是仅仅依赖统治者的权力,这在他对奥斯汀的强制理论的批判中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但是,哈特认为,不能说法律的权威不是依赖统治者的权力就可以很自然地说,法律的权威是与道德有关的。仅仅以权力为基础的法律和被认为在道德上有约束力的法律这种两分法,并没有涵盖或者说明所有的问题。大量的人可能遭受他们并不认为有道德约束力的法律的强制,而且说那些真的自愿接受这一制度的人一定认为自己有道德义务这样做的说法,甚至也不是真实的。
2 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作为这种影响的表现,主要是道德通过立法进入法律,或者通过司法程序进入法律。如果这就是指法律和道德的必然联系的含义,它的存在是应予承认的。
3 解释。解释主要体现在对空缺结构的处理的问题上。批评的论点指出了在空缺结构中,如果按照规则的方式去解决的话,必定是找不到恰当的适用规则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借助于道德的力量去解决问题。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