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预核准(立项)
项目投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当地铁路局行业审查和省铁路建设办公室预审后,报省申请预核准,省根据行审查和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预核准。
二·项目接轨行政许可
投资单位在项目预核准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步开展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投资单位完成以下工作后,向铁道部申请接轨行政许可。
1、当地铁路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审查意见;
2、当地铁路局同意接轨意见;
3、省预核准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本;
5、设区市消防、安监、环保、土地、规划行政部门预审审批意见;
三·项目核准
投资单位在项目获得接轨许可后,按程序向省申请项目核准。
申请项目核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接轨行政许可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附项目可研报告);
3、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可研预审意见和当地铁路局行业评审意见;
4、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5、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6、环保部门环保意见书;
7、资金承诺或证明文件;
8、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9、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资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向规划部门申办规划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正式用地手续。
四·设计审批(查)
投资单位在项目核准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设计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投资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
五·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负责投资单位配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按省下达的文件标准规定执行。
六·招标投标
投资单位依照招标投标法和省核准的招标投标方案组织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标投标工作。
七·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投资单位或代建单位应该按规定组织项目项目筹参建单位和线路管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明确缺陷责任,并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项目竣工后,投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组织工程档案移交与接收。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