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品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使用。
2、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才能使用品。
3、使用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职务并经考核能够正确使用品。
4、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
5、经诊断确需要使用品止痛的危重患者可按规定手续办理《品使用卡》凭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取药,一次取药最多为5日常用量。
6、对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精神药品的管理
一、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指定的医疗机构中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机构使用。
二、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
三、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四、医疗机构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毒性药品的管理
一、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国药典》和《炮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
二、医师开具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三、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未注明“生用”的毒性重要应当付炮制品。
四、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五、建立和完善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书写处方制度与规范
一、处方必须书写清楚、正确、内容完整、无缺、无误。
二、处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生在修改处签字,以示责任。
三、处方中所用的药品可用中文或外文名,一般以《中国药典》和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辑的《药品词汇》为准。
四、处方剂量一律以公制表示,如克(g)、微克(μg)、毫升(ml)。处方使用的剂量应为常用量,如超过常用量,应由医师在剂量旁重签字后方可调配。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