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408 号文《关于核准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00万股,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 320 万股,网上申购定价发行 1,280 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 51.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816,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51,503,873.0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496,126.93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出具的天职深核字[2010]370 号验资报告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授权董事长姜天武先生代表本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沙城中支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及交行湖南省分行中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协议已于2010年5月22日全部签署完成,协议三方约定主要条款如下:一、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沙城中支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及交行湖南省分行中山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分别为:18 -053901040013877、731902116810803、66010154700008668、431620000018010 025143,以上四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健、崔威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26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