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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行为的效力
2025-10-04 09:44:36 责编:小OO
文档
论民事行为的效力

                                                   -------沈碧云

摘要: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而此处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民事行为能够想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只是强调民事行为对特定当事人具有的约束力。

关键词: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生效的条件 民事行为生效的法律后果 效力的分类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一、基本框架:

       民事行为,就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是可变更、可消灭的法律关系。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等等,它们一直围绕在我们的生活中。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主体不适格)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合法)

附条件和期限的民事行为

二、确认民事行为有效的第一步------民事行为的成立(事实判断问题)

    1、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成立主要揭示了民事行为的事实构成。事实构成具备事行为成立。民事行为的成立解决了民事行为的事实认定,属于事实判断问题。

2、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一般要件:A当事人。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当事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B意思表示。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的某种法律效力的内心意思一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目的意思,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方式,书面方式,退订方式,沉默方式。

              意思表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生效表示效力的发生。意思表示只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即可发生效力。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的成立除了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外,还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实施特定的事实行为或采用特定的形式等。

            

三、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法律价值判断)

1、民事行为的生效概述: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而此处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民事行为能够想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只是强调民事行为对特定当事人具有的约束力。,并非当事人自由意志之功,而是民事行为符合法律价值取向的结果。可见,民事行为的效力本身介入了国家意志。

2、民事行为生效的条件:

一般条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A,行为人适格(主体适格)

     指的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发育水平和精神健康状态则是判断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年满18周岁、精神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就是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能实施民事行为,由他的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行为。

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a、意思表示真实的含义

      一是指的是行为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进行清晰的意思表达的状态。所谓的意思表达,就是指表达意思的人将自己希望发生的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在外部的行为。意思表达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以及表示行为三个要素。

      二是指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

        b、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意思表示不真实仅仅表示行为当时不能立即生效,并不意味着直接明星为直接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两个方面: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

           真意保留:  就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实的意思而故意表示其他错误的意思。属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但是真意保留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罕见。

           戏谑表示:  既行为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对方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于真意。

         虚伪表示: 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期待民事行为产生效力。虚伪表示用于掩盖真实的情况。

错     误: 指行为人由于认识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其中,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错误地认识其使用的表达方式的意义。

误     传:指因为传达人或者是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的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尽管误传的错误在于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但是行为人一般情况下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包括:

欺   诈:既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做出意思表示。欺诈必须具备3个要件才构成,包括①故意的行为②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③对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时,应当以对方有说明的义务为前提,而所隐瞒的真实情况指的是会影响判断的重大的真实情况,例如药店出售药品时不向顾客阐明药品的副作用则属于是欺诈。

胁   迫:既给自然人以及其亲友的生命安全、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坏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但需要注意的是,胁迫必须是非法的,足以使被胁迫人感到恐惧,并且被胁迫人做出了违背真意的符合胁迫人意愿的意思表示。

趁人之危:既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趁人之危的结果是不公平的。

 

C、合   法:作为民事行为生效条件,所谓不得违反法律或行规。其中法指的是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和行规,主要是指禁止性规定。

民事行为生效的特别条件:

在特殊条件下,基于法律。行规或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民事行为除了具备一般生效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特殊的生效条件,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四,成立→生效期间的效力产生的可能性(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成立并不代表民事行为的生效。民事行为成立后距离生效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该民事行为还存在除生效以外的可能性,因此民事行为除了存在有效的状态外,还有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种状态。

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主体不适格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是否生效还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类型:

A、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该类民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及时追认后能生效,若未及时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无效。

B、无权处分行为,既当事人在对财产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实施了引起财产权力变动为目的的民事行为。该类民事行为只有在经过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

C、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身份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该类民事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及时追认才确定有效,若被代理人未及时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撤销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D、无权代表行为,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行为。该类民事行为只有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通过决议对无权代表行为进行追认的,该民事行为有效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为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型:

A、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其中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是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例如物品的数量、品质等存在错误或者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人身损害在确诊前的行为可以在确诊后以重大误解为主张,撤销该民事行为的效力。

B、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既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而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但是,市场风险不包括在显失公平里面。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

补充: 

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力。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消灭,必须有撤销权的行使,仅有撤销的  事由但无撤销权的行使,民事行为效力不受影响。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或者仲裁机关做出意思表示。

变更权:所谓变更,是指要求改变民事行为的某些内容,如适当调整民事行为的价格条件,适当减轻一方承当的义务等。变更权保护合同效力,更有利于保护交易,维护民事行为的效力。

二者区别:当事人请求变更------不等判为撤销。

          当事人请求撤销--------可以判为变更。(有利于保护交易)

3、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的要件:

A、  不适格的民事行为

B、违反法律、行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

C、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这3种情况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公序良俗等。

然而,为了坚持保护交易的原则,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附条件和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含义: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条件: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发生的事实。

1、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2、条件必须合法。

3、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含义: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

特点:1、期限是民事行为的一种附款。

      2、期限是民事行为效力的附款。

      3、期限是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五、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有效的民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尽管不能实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非意味着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

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根据是,取得财产是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被撤销或者无效。

民事行为自成立被确认绝对无效或者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期间,当事人可能已经取得对方的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则其取得财产的依据不复存在,为不当得利。应返还。

2、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其他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案例分析:当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参加的一个传销集团时上交2000元的会费,却在之后退出时要求返还2000元,但是由于传销是被禁止的,这笔钱该不该退?

此时由于甲在上交2000元时所做出的决定是 在意思表示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该民事行为有效,2000元没有必要返还给甲。

             但是根据《合同法》: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团、第三人利益时,追缴双方所得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因此整个非法传销的组织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置,因此2000元最终应该由国家没收。

     结语:

民法,作为平民之法,发展时间短。其理应被给予给多的关注。

     而民事行为作为民法中一个尤为重要的环节,研究民事行为的生效显得十分重要。当然,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仍不完善,需要继续完善和进一步去从实践中总结和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做到体系和内容上的完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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