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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2025-10-04 09:44:3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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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第一时期:英国普通法之雏形时期(公元5世纪初—十三世纪初)

1、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公元5世纪—11世纪)

盎格鲁撒克逊民族是欧洲北部日耳曼民族的支系。盎格鲁撒克逊民族自公元5世纪初期攻入不列颠,这次入侵才开始了真正英吉利民族的历史。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侵入不列颠后就定居下来,并逐渐形成一些小国,经过无数兼并和征讨才出现一些的较大的王国。在此时期,不列颠的法律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从日耳曼带来的,他是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形成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吉利与欧洲同一时期法律的发展处于同一水平和历史进程中。随着教在英吉利统治地位的确立,英吉利的法律收到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影响。在此影响下,英吉利国家开始了将早期的以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变成成文法典的若干尝试,例如《埃塞尔伯特法典》、《真努特法典》等,但此时的法典在内容上杂乱无章,且主要是刑罚方面。在此过程中,成文法只是习惯法的一个部分。

2、诺曼时期(公元1066年起至1154年)

1066年,英王爱德华逝世,诺曼底公爵进攻英国兵占领英国。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开始几乎接管了英国的一切,包括原有的分散、落后的习惯法、教会法、罗马法等杂乱无章的法律秩序。威廉一世在日耳曼—教文明的基础上,结合诺曼底公国统治的经验着手进行统一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创建。当地的在诺曼底王朝的封建制度下得以延续,由于统治者对当地的情况并不了解,所以地方的诉讼就按照以前的类似案件处理,这就是遵循判例制度的起源。同时,诺曼征服英国后,通过土地和财产为重点的一些列改革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加强了集权。在处理政治与宗教、世俗法与教会法的问题上,诺曼划定了教会司法管辖权,排除了教会对世俗的干涉,确立了王权优于教权的原则,同时也设置了一个权力制衡的精神力量。为了加强国家统一管理,威廉一世还建立了御前会议,他既是国王的咨议机关,同时也是国王的大法官。亨利一世继续推进集权制度,他将御前会议的司法职能分离出来,设专门的机构—理财掌管王室财政税收。同时,他派出司法长官到全国各地巡回审理投诉,派遣的地方最高法官参与所有与王室利益有关的案件处理。在王室法官巡回办案中,地方司法管辖权必然逐步转移至行使皇家司法权的王室,司法权由御前会议行使带动起一个统一法律运动。这些巡回法官乘此机会扩大自己的权限,将巡回审判的管辖权扩张至所有归王室管辖的案件,从而为普通的诞生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3、安其文王室时期(1054年起至1272年)

在此时期,对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起关键作用的当属亨利二世改革。亨利二世从1154年执政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有突破性的司法改革,被誉为“英格兰习惯法之父”。他在位时期是普通法和司法制度获得重大发展并得以形成的时期。首先,亨利二世进一步完善了组织体系。他在财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御前会议分设出专门处理民刑事案件的普通诉讼,在御前会议中分别设财务、民事诉讼高等和王座,分别审理财政、民事、刑事案件。其次,亨利二世确立巡回审判制度。全国被分为六个巡回区。亨利二世在1179年颁布温莎诏令进一步扩大巡回审判,变巡回审判为一种定期制度,被委派到各地巡回审判的法官,在办案时除了依据国王的诏令、敕令外,还依据日耳曼习惯法。巡回法官从全国各地回到威斯敏斯特共同分析案例,商讨适用的法律,总结经验,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将国王敕令、地方习惯法、教会法和罗马法至于一炉,久而久之,形成一些一般的、普遍的原则和制度,王座在制定判决时也引用这些经过讨论并得到承认的习惯法。王座的判决具有最高效力,巡回法官的判决高于地方适用的习惯法。这样,便促进了英国法律的统一,逐渐形成了全国统一的习惯法,即普通法。可见,巡回审判制度对普通法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第三,亨利二世确立了陪审制度。11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王室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时,从当地骑士和农民中挑选12民与当事人无关的知情人做证人,经宣誓向法庭提供证言,以确定哪一方当事人的理由充分。这12名证人就是陪审员。最初,陪审制度只适用于解决土地纠纷案件,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发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凡属于重大刑事案件,都应当由当地和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他们不仅需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而且还要呈请法庭将被告逮捕审判。可见,当时的陪审员起着证人和公诉人的作用。

第二时期:英国普通法发展及固定时期(公元1272年起至1616年)

在这一时期,英国普通法的内容比此前更加细密、系统。其基本原则及精神在这个时期结束时可谓大体确定,如法律至上的原则、判例法的权威等。此时期,法律的形式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英王爱德华一世时立法工作相当发达,对于固有法制颇多改革,成文法从此在英国取得他的地位。律师制度也在这个时期产生。法官从律师中选拔,法学人才也在律师的同业组织中训练。这一时期,普通法对罗马法与教会法的原则直接或间接为其吸收或保留者任属不少。白兰克顿富于罗马法和教会法色彩的著作被人所接受,爱德华一世即位后重用罗马法教授阿古西-佛朗西斯科,这些就是明证。不过,自14世纪下半叶起,英国的普通法渐有罗马法和教会法对立的趋势。发动这一趋势最早的一个人物便是约翰-威克力夫。他竭力鼓吹英国普通法可与罗马法相媲美。继其后者有约翰-福丹斯克,他在15世纪下半叶完成的名著《颂英格兰法》一书是鼓吹英格兰本土法最有力的一部著作。但这些书于英格兰法之内容之充实发扬贡献不大,真正在这一方面有伟大成就的当推列特尔登于15世纪下半叶所著的《不动产法》及柯克17世纪初叶所著《普通法原理》。提倡英格兰普通法的运动之所以有如此之进展,其主要原因并非罗马法及教会法之不能配合苏格兰人民一般生活的需要,而是他们的一部分—也许一大部分—看来不适于这个时期的英格兰的政治环境。因为罗马法及教会法在公法方面的理论崇尚权力而以促成君主的,英格兰普通法的理论是君权而保障民权的。

第三时期:英国衡平法之勃兴与普通法与其他法之调和时期(约公元1616年起至1769年)

1、衡平法的勃兴

2、普通法与其他法之调和

(1)与教会法之调和

(2)与商人法之调和

3、英国法之向外流传

第四时期:美国法之发达及其英美法之系统化、现代化时期(约自公元1769年至现在)

1、美国法之发达及其与英国法之沟通

2、英美法之系统化

3、英美法之现代化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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