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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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根据《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和×××人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字[20xx]8号)的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单位与员工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书,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制原则及基本程序
第四条人员聘用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聘用条件等,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第五条除涉密岗位和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配置
以外,都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选聘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聘用工作由单位领导集
。
一条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与续订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内容;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规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的单位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考核合格、岗位需要、本人愿意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第十六条受聘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续订。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应当将聘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十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与受聘人员仍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应当与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
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的。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四)单位依法注销的。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
篇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人事部
(二○○二年七月三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
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实习能够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
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
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
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贫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三、严格人员聘用的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用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
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词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
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
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
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矿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矿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
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管理的规定。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七、认真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
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
篇三: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分类细目】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人事部【颁布日期】20xx.12.10【实施日期】20xx.12.10【失效日期】【失
效说明】【发文号】国人部发[20xx]61号【主题词】事业单
位聘用制度解释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xx〕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
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
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
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
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三、公开招聘
8、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10、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
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11、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掌握。
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比照《意见》中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13、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
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五、解聘辞聘
14、被人民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
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16、《意见》中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17、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
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18、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19、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六、经济补偿
20、《意见》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职工
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核定补偿标准,不是对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补偿。
21、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22、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等有关工作。
七、其它问题
23、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24、聘用工作组织是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工作的专门工作组织。《意见》对聘用工作组织的人员构成和工作职责做了专门规定。单位应按规定组建聘用工作组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人员聘用工作,以保证聘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平。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