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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2025-10-05 01:26:03 责编:小OO
文档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鼓励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高质量、高效益、高水平地搞好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的资信和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是我省建筑行业授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的最高荣誉奖。其评选对象为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中现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经安徽省住建厅同意,安徽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工作,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评选结果报省住建厅备案后由省建筑业协会公布、颁发荣誉证书并组织宣传。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2、取得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注册证书。实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八年以上,现正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从事项目经理的工作。近三年曾担任过一个(含)达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规模以上工程的项目经理。

3、近三年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项目合格率达100%,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质量奖。

4、近三年内所负责的工程未发生一般级别(含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未被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通报批评过,且未发生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以及重大社会影响事故。

5、诚实守信,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考核期内无失信和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6、坚持文明施工,强化现场管理,注重环境保护,项目已开展信息化管理。

7、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  1、除大型工程外,同一工程原则上只能推荐一名项目经理参评。

   2、连续三年在境外施工的本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可参照上述条件参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料

第六条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于每年第二季度初组织申报(2012度的2013年9月底前申报)。由项目经理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见附表),由所在企业负责推荐申报,各市建筑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同级建设(筑)管理部门同意后,签署推荐意见,报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省级以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项目经理,由所在企业推荐申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建筑业协会。

第七条  申报资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1、《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四份,单独装订)。

2、申报资料目录。

3、1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

4、建造师注册(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

5、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6、《安徽省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复印件。

7、《申报表》中所填报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合同复印件、工程安全证明,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8、《申报表》中所填报工程项目全景照片1张,局部照片4张,并附简要说明。

9、担任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经理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

10、个人及所从事的工程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它资料。

11、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在申报时应提供原件备查。

第  以上申报资料(申报表除外)应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报一式一份,材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对推荐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由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7天无疑义后报省住建厅备案,公布表彰。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建筑业协会提名,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十条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所颁发的“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证书,自获奖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尊重事实;广泛吸纳意见;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二条荣获“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者,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向部级协会推荐申报国家级优秀项目经理的人员原则上从近期获奖项目经理中择优推选。

第十三条  企业对优秀项目经理的奖励办法和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获得“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者,在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将永久取消其个人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经安徽省住建厅同意,原皖建协[2009]4号《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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