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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绿地及其分类的若干思考
2025-10-05 01:26:0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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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绿地及其分类的若干思考

  一种分类方式往往反应了对分类对象的认识深度,反应了相干学科的发展水平。而对于城市绿地及其分类的研讨来讲,还反应了绿地在城市建设中的位置和作用,这对于推进城市绿地的计划、建设、管理应具有十分主要的实际意义。

1 我国现行的城市绿地分类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城市绿地的分类已基础成型。目前对城市绿地分类有明白规定的行规、国度尺度有《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计划建设用地尺度》(gbj137-90),以及部颁文件《城市绿地计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由于实用范畴不同,这些条例、尺度中的分类方式也有所不同。

  1.1 城市计划中履行的绿地分类

  在城市总体计划阶段,各个城市基础上是履行《城市用地分类及计划建设用地尺度》中的绿地分类。这一尺度将城市绿地作为九类城市建设用地中的一类(g项)并进一步划分为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在城市总体计划文件和"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这些绿地的用地范畴和统计数据均有所体现。但是,近年来也有不少城市已经突破了上述分类方式。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如深圳市城市总体计划中应用了"生态绿地",北京市总体计划中提出了"绿化隔离地域"和"绿色空间控制区",山东省乳山市的总体计划中应用了"大环境绿地"的概念,等等。

  1.2 城市绿地计划、建设、管理中履行的绿地分类

  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中城市计划与城市建设是相对的部门,因此,在两个部门中履行的是两种绿地分类。城市园林附属城市建设部门,在绿地的计划、建设、管理及统计中重要履行的是《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化计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将城市绿地分为六大类,即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从属绿地及景致林地。关于这一分类方式所体现的基础思路,由建设部编写的《城市绿化条例释义》一书中有以下论述:"(1)在性质上和作用上加以区分,分辨制订不同尺度和请求,使城市绿化计划更加过细。(2)便于考察各项计划指标。(3)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对各类绿地可以提出不同的请求。(4)便于差别看待、实行不同的管理。"

  1.3 存在的问题

  1.3.1 城市绿地分类的"双轨制"缺乏相互和谐,造成概念上的凌乱,不同部门计划数据缺乏可比性。

  由上述两种城市绿地的分类方式可以看出,计划部门的"绿地"和建设部门的"绿地"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内涵有很大的差别。同一名称下的绿地,前者只是城市总体计划阶段即城市总图上能反应出来的绿化用地,而后者则是城市用地范畴内所有用于绿化的土地,它在市域计划、总体计划、详细计划等各个计划阶段均有所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前者是一个横向的某一宏观层面的分类方式,而后者是一个纵向的从宏观到微观的分类方式。出于不同的须要,在不同的实用范畴内采取不同的分类方式,是完整必要的。问题在于现行的"双轨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情势明白同一概念不同的内涵和二者之间的关系,没有体现从计划到建设和管理充足的和谐配合,因此无法保证城市绿地计划和建设的实行。以"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应用的有关绿地的统计指标为例,"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统计表中应用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中的"绿地","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统计表中应用的是"园林绿地",在这几组数据中难以找出相对应的关系。概念上的含糊往往造成统计数据上的为我所用,以至影响到官方统计年报的威望性和可信度。

  这种现象反应了一种观念,即绿地只是与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并列的一种用地类型,城市绿地体系计划是遵从于城市总体计划的一项专项计划,这里体现的是从属关系。这种观念不仅为计划部门所持有,也为园林部门所接收。由于这种观念已渗透到实际工作中并形成了习惯做法,加上市场经济中好处的驱动,致使在城市总体计划中往往将不适合建设的用地作为绿地,而不是从居民应用和城市生态环境维护的角度合理地配置各类绿地,而且一旦城市总图断定后,再进行城市绿地体系计划时,往往因难以转变总图规定的用地性质而无法增设绿地,使绿地体系计划只能是在总图的基本上做一点点"锦上添花"的工作,"绿地体系计划"只能是被动遵从"城市总体计划"而不是增进"城市总体计划"工作的完美。这也是导致我国城市绿地建设程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1.3.2 分类方式不完美,法规系统不健全,实际工作中的随便性,无法保证绿地体系计划编制的规范化  和计划指标的横向比拟。

  如上所述,在城市绿地计划和建设中履行的是部颁文件对绿地的规定。由于作为行政文件所受的,文件不可能对绿地分类进行深刻的研讨、详尽的文字论述和明白的范畴界定。因此,作为分类方式来说,它有不尽完美之处。例如:公共绿地中有"街道广场绿地"小项,但没有具体规定其含义与范畴,容易与途径绿地混杂,造成统计中的反复盘算。再如:关于景致林地,"城市绿化条例释义"所作的定义是"具有必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美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这必定义将用地类型限定在"林地",但实际上具有上述作用的土地并不限于"林地",而定义中又未具体明白这类绿地的区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很大的主观随便性,各城市依"须要"进行分类,使城市间的横向比拟损失基本。

  此外,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公布相干的法规,故对各城市的绿地计划、管理、统计缺少束缚。下表中列举了由不同计划设计单位所作的若干城市的绿地体系计划。从中可以看出,各城市在绿地体系计划中采取的绿地分类方式差别很大,由此而得出的计划指标之间并不具备可比性。

  1.3.3 以延续性为主,缺少对城市发展的研讨,无法适应城市绿地建设的发展

  建国初期,我国城市绿地的分类重要借鉴前苏联,虽阅历近半个世纪的变迁,有过多次的修改与调剂,但总体上以延续性为主,没有大的突破与更新。在经济转轨之际,城市绿地建设也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投资渠道、多种开发方法、多种管理模式的公园绿地是否仍属"公共绿地"近年在各地广泛兴建的城市绿化广场是否应纳入城市绿地的范围?城市计划区内对城市具有生态、景观、游憩等积极作用的山体、水域及其他用地类型是否应作为城市绿地加以看待?可以以为,如果在计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的绿地分类方式无法答复这些问题的话,那么它对城市绿地计划和建设的发展就会缺少领导意义。

2 城市绿地分类的目标

  2.1 对城市绿地的再认识

  何为城市绿地?这是分类研讨首先要答复的最基础的问题。简略回想一下国外近、现代有关城市绿地的理论与实践可以看出,从霍华德的"田园城市"到英国战后的"绿带法"(green belt act),从美国公园体系的理论与实践到德国"大柏林计划比赛"计划中的"绿地体系",绿地从一开端就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与之相比,我国对城市绿地的研讨起步较晚,且习惯称之为园林绿地。这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古典园林的影响之深,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对绿地的一种狭义懂得。但是,随着城市化程度的进步,城市影响范畴的扩展,人类居住区可连续发展所面临的危机和机会,请求我们重新审视以往的理念,重新认识城市绿地。

  

  2.1.1 从区域的角度宏观地认识城市绿地

  在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在城市居民愿望回归自然的呼声中,"园林城市"、"山水城市"成为一种新的寻求。但是,"虽然霍华德在'田园城市'中设置了林荫大道和公园,但是他并没有在'花园'上大做文章。'田园城市'的重要特点不在于花园,而在于城乡联合为一体。"(《近现代西方人本主义城市计划思想家──霍华德、格迪斯、芒福德》金经元著)。所以,对城市绿地的再认识首先应当侧重于空间范畴的扩大,变城市中的绿地为绿地中的城市。

  城市计划有不同用地层次的规定,城市绿地应有与之相应的空间范畴界定。现在所称的"园林绿地"基础上是与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范畴相对应的,包含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以及从属于其他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化用地。这些绿地一直是城市绿地计划、建设的重点。但是,当今中国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尺度是很低的,这是国情所致。在有限的建设用地中,绿地只能到达相应的数量水准,不可能是"越多越好"。况且,城市内部几块绿地的建设并不能形成"田园城市"那种较为幻想的城市构造,而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之外的绿化环境较好,对城市生态、景观、游憩具有积极意义的各种用地的计划控制将对城市整体环境的建设发生症结性的影响。许多城市的总体计划中对这些用地给予的关注,已经表明在城市绿地认识方面的突破。

  2.1.2 从城市的角度广义地认识城市绿地

  从城市的角度,而不是仅仅从绿化的角度认识城市绿地,这也将是观念上的一个主要改变。对于我国目前城市建设统计中应用的园林绿地的概念,有关部门有以下规定:"园林绿地面积指用作园林和绿化的各种绿地的面积"(《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说明》建设部计财司),这里直接反应了对园林绿地的懂得。以往较多的分类也直接把视点放在绿地应分为哪几类,而对城市绿地的实质内涵缺乏思考。如果我们突破以狭义的"绿化"来定义绿地的约束,从城市的角度,树立起相对于各种建筑所占用的土地、途径交通占用的土地而存在的绿色开放空间的概念,那么,城市绿地就不再仅仅是与其他城市用地类型相并列的一种用地,而是一个由宏观到微观,由总体到局部,由外向内渗透于全部城市的一种空间系统。欧美等国应用的、日本直接加以引用的"开放空间"(open space)的概念和英国提

本文来源:第一园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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