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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调解工作制度
2025-10-05 01:28:03 责编:小OO
文档
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制度

1、派出所受理的民事纠纷,首先交由联合调解室进行调解。

2、联合调解室主任指定工作人员,对民事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人民调解员或干警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

3、联合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联合调解室、当事人双方各一份保存。

4、联合调解室负责调解协议的督促履行。

矛盾纠纷移交(送)制度

1、联合调解室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反悔的,经调合调解室主任批准后,由联合调解室填写《矛盾纠纷移交(送)函》,移交乡镇“大调解中心”或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移送人民。

2、矛盾纠纷移交(送)要征求当事人意愿,不能强制移交(送)。

3、移交(送)函一式四份,加盖公章,移交(送)人员及接收人员要签字盖章。联合调解室、双方当事人、接收单位各存一份。

ⅩⅩ派出所联合调解室组成人员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矛盾纠纷沟通回访制度

1、联合调解室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采取每月沟通回访制度,协议屡行且当事人情绪稳定的,连续回访3个月后视为巩。

2、对移交(送)的民事纠纷,一方面积极为各单位提供前期调解资料,另一方面对移交(送)的纠纷经常与各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并对民事纠纷进行定期回访,直至问题解决。

3、已达成调解协议,但还未屡行完毕的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室要加强沟通,督促协议尽快履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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