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为确保项目部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以及能够顺利对接业主PMIS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制订本条例。
2、本条例所提到的网络系统是指由项目部网络设备、配套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所构成的,为项目部网络应用及服务的软件、硬件集成系统。
3、本项目部所有人员不得从事危害项目部网络系统安全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其他互联网在内)服务器及相关信息系统平台。
4、本项目部网络系统拟采用硬件级网络防火墙设备,具体规格型号与业主沟通协调后确定,以保证网络的兼容性及稳定性。
第二章 安全保护
1、除项目部网络负责人(或授权人),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试图登录进入项目部网络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
2、项目部各信息系统中开设的帐户和密码为各部门或个人用户所拥有,不得使用过于简单数字或字符做为密码,个人密码应定期更换,更换周期不得超过三十天;各部门或个人用户对用户密码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信息。
3、遇有部门员工人事调动(调岗、离职等),各部门负责人要在调动当日协调技术、人事行政等部门做好该员工的相关系统帐户的管理工作(变更、删除等),如离职员工属重要岗位或部门负责人级别,需要公司负责人协调上级公司做好帐户管理工作。
4、项目部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密码的侦听、盗用活动,一旦发现按侵犯网络用户权益论处。
5、严禁在项目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相应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6、未经项目部网络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严禁将有关服务器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有关信息资料复制、转录、转移到项目部外;不得将项目部的系统设置、配置方案等信息对外公开。
7、项目部任何人不得利用项目部网络系统进行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在项目部网络系统中发布或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8、未经项目部网络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各部门不允许设置直接拨号访问国际互联网和提供远程Modem拨入。
第三章 安全监督
1、安质部和综合办公室组成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小组对项目部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②审定安全保护等级,确定要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负责项目部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联网的安全监督;
③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小组报告,以便迅速清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其他
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