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 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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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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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本文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内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2、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2)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及物质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3) 处分: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 刑事责任:指依法承担由法律规定的刑罚。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