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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百度文库
2025-10-05 01:03:3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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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 年 4 月 4 日建设部令第 78 号发布,根据 2009 年 10 月 19 日《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 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办 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 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 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 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 料; (三)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 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 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 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 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日内,向备案 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日内,责令 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 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2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 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 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 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 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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