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合同章是公司对外签订工程合同的专用图章,其他任何部门和实体的印鉴不得代替公司合同章作为签订工程合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施工公司,各实体单位,对已商谈好的合同文本必须送到经营部审查,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经营部对经济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填写“签订经济合同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由经营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对在外埠进行工程投标或签订工程合同,需要使用合同章的业务,必须经公司同意,由经营部派专人前往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经营部应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登记,并对所盖章的合同进行留置存档。要求存留两份以上(含一份正本),其中送交公司财务部一份,作结算使用。
第二十 经营部对公司合同专用章进行妥善保管,专人负责。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否则由责任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