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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公示通知
2025-10-05 01:30:37 责编:小OO
文档
公司规章制度公示通知

【篇一:公司规章制度公示方法】

 分享个知识点:规章制度合法公示程序不可少

 2008年4月15日张先生加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任经理助理的职务,每月工资8000元。然而好景不长,在2008年9月他就来到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2008年8月因工作需要,上司要求张先生到公司下属的工厂工作5个月,张先生不服,没有向下属工厂报到。而后在8月29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

  【争议】

  张先生认为自己的岗位是经理助理,不应该到下属工厂工作,并且公司不仅从来没有将《员工手册》的规定告知,而且内容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则认为《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的上司要求他到公司的下属工厂工作5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张先生不服从安排,打乱了工作计划,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公司为了维持正常的管理秩序,不得已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成都劳动争议律师评诉】

  本案的焦点是公司能否以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制定的,以及没有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既没有依法制定,因为工会与职代会都没有参与,也没有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公示、告知,只是放在公司领导抽屉里的内部规定。因此,未按程序制作也未按程序公示告知的制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公司以此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显然是不妥当的。在此提醒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操作,而且要以公示的方式或签字阅读的方式让所有员工知晓,方才有法律效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管理能否起到有效作用关键在于执行,如果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让员工参与讨论,体现员工的意愿,得到员工的认可,就能更顺利地得到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要求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行为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行为,而不再是企业职能部门制定、高层管理表决的过程。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要对其适用的对象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员工无所适从,不知道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不少企业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挂在公司内部的网站或者贴在宣传栏、食堂门口等视为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员工。企业如果将网站公布、公告栏公布作为告知的证据,容易引起劳动纠纷,也将面临败诉。因为员工可以说,“我去食堂吃饭,并不是去看通知”,或者“我从不上网,不知道有这样的制度”等。因此,有效的制度必须经过公示,常见的公示方法包括:

  2.会议宣传法:企业通过召开会议向员工介绍规章制度,并设计一份《与会人员签到表》,做好会议纪要,把会议的主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内容等详细记录。

 3.劳动合同约定法: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期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员工)知悉并认可下列制度。”

  4.传阅法:公司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每个部门发一份,并要求每名员工阅读后签/认,表示知悉并认可该份制度,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回有员工签名的原件作为公示的证据保留。

【篇二:规章制度公示通知】

  关于 有限公司新规章制度

 向全体职工公示的通知

  为了使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最新劳动立法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际的规范和要求,年  月至今,公司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修改。目前,公司按照民主程序征求了全体员工的意见,并就员工意见和规章制度条款与工会进行了协商,现将最终确定的新规章制度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年月日上午点整至日下午点整。 新规章制度将于年月日正式生效。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盖章)年 月 日

【篇三:公司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根据】

 公司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制订或修改后,应当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一旦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是不能被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

 公司常见的公示做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 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布在公司的会议室内,没有特意去提醒员工注意或者确实提醒了员工,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甚至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何时公布的;这一做法常见于一些老国企。

 2、 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布在公司的内部网站上,每个员工皆可以通过公司系统进行查询查看。这一做法常见于新型的it公司,甚至一些知名的国际化的it公司。

 3、 将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向公司的每一名员工送达。这一做法常见于新兴的企业,虽然不是it行业,但是工作习惯依赖于网络,习惯于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网络沟通方式。上面的第一种做法,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做法,也是一种风险最大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将这些制度对员工进行过公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一否认,基本上就是规章制度无效的结局。

 上面的第二种做法以及第三种做法,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目前由于网络工具的兴起,因为其使用确实具有极大的便利性,而且尤其便于异地员工的管理,所以在实践中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些做法本身可以节省人力资源的很多琐碎性的工作,可以节省人力,节省劳动量,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但是与之相伴而生的就是法律上的风险。这些公示方式,由于皆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目前司法实践考虑到网络本身的易于修改而且不留痕迹,一旦出现员工否认而公司无法提供其他的可参考性证据时,一般情况下,也是认定为员工手册无效的。

 法律本身并没有对公示作出任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对公示的理解是公司要将规章制度通知到员工本人,并不在意是否通知到了其他的员工。所以仲裁诉讼中也曾经出现过被诉公司为了证明公示过规章制度,由所有在职的员工集体签名证明这一点。但是由于在职的员工跟所在的公司之间具有隶属关系,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利害关系,因此这样的证据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仲裁员或者法官的认可。从而也就引申出了结论,即企业如果要证明对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就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对发生争议的员工进行过明确的告知。

 在实践中我们也碰到过以下几类比较好的公示方式,为大家介绍一下,以供借鉴:1、 员工入职时,公司会为员工准备一些工作需要的资料或者劳动工具,与这些资料和劳动工具同时交付给员工的,就有规章制度手册(需要单独列明),同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收到了。这一种做法,既有充分的证据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同时也便于员工在入职之时就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便于迅速地了解企业的文化以及工作流程。

 2、 员工入职时,为员工进行适当培训时(时间也许只有二三天),其中就有对规章制度的内容培训,对于这种培训,主题以及到场人员工皆有登记,并要求每一名员工进行签到明示。这一种做法,比第一种做法更具有实际意义。

 3、 在第二种做法的基础上,企业在培训结束时,会对员工进行关于规章制度的开卷考试,每一名员工皆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手写式的答卷,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这是目前我们所最为赞赏的方式。 针对以上三种方式,我们还需要考虑对异地员工的管理问题。对于异地员工,由于其一般情况下,与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并不在一个地方,如果要求此员工来公司总部签这么一个东西,或者要求一名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跑过去单签这么一份东西,成本都是远远高于收益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企业应该在与该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时,随合同附送给该员工一份规章制度手册,并要求员工签收关于收到规章制度手册的收据,以证明这一点。

 如果在实践中,企业对于规章制度的公示,能够考虑自己的实践,着力于应用以上四种方式,相信公示的风险是可以避免的。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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