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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乡联谊会章程
2025-10-05 01:28:42 责编:小OO
文档
中山市湖北宜昌同乡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在中山的湖北宜昌乡亲的联系与沟通,为宜昌乡亲之间提供一个交流合作平台,为宜昌乡亲与家乡之间搭建一座沟通桥梁,本着“凝聚乡情,团结互动:共享资源,共谋发展;服务中山,服务家乡“的原则,特成立中山市湖北宜昌同乡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是非政治、非宗教、非盈利,自愿结合的群众活动。

第三条:本会必须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支持施政。

第四条:本会遵守和维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会员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活动内容

第六条:本会活动内容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积极为中山、宜昌家乡济发展做出努力。

(二) 发挥本会的协调作用,组织开展各种经济、文体、休闲等活动,加强会员之间。

(三) 开展各种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听取会员心声,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采纳会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四) 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帮助会员了解有关规定,增强会员法制观念,在条件和实际能力允许情况下,帮助有需要的会员解决现实生实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减轻地方压力,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做出贡献。

(五) 发挥集体优势、整合会员资源,为会员提供信息沟通、投资融资等的商务平台,帮助会员平稳快速发展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居住、工作在中山地区的湖北宜昌籍人土,承认本会章程,按要求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必须拥护和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遵守本会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自觉按时交纳会费

(四) 非湖北宜昌籍人土要求参加本会的,必须为在湖北宜昌投资建设、在中山地区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力、曾经在湖北宜昌工作的人土。由本人申请,经理事会研究通过方可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经联谊会秘书处初审,送会长审批;

(三) 交纳当年会费,由联谊会开据会费收据,即成为本会会员。

(四)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联谊会聚会,分享联谊会信息,享受联谊会资助的权利;

(二) 参加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 享有表决权、选瘵权的权利;

(四) 接受本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五) 有对联谊会财务开支知情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按规定缴纳会员费,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二) 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支持联谊会的发展壮大;

(三) 充分发挥会员在各行的优势、协助其分会员解决困难关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四) 积极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 维护团结,不发表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不做损害联谊会集体利益和会员个人利益的事情。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一个缴纳会员费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生再申请入会应补交退会期间的年会费,新入会须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理事会

(一) 理事会是联谊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联谊事会事务,对全体会员负责。理事会每届是三年,经会员代表会议半数赞成可以连任。

(二) 理事会成员须自觉遵守关履行本章程,起到会员模范作用。

(三) 理事会成员应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联谊会事务,愿意为会员服务,有一定组织和协调能力。

(四)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推选取及会长提名,会员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通过产生。

(五)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还应按照“地区兼顾、利于工作”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财务总监、会计、出纳各1名。

第十五条:名誉会长原则上由曾经担任会长、或在联谊会事务中作出突出贡献、德高望重且热心联谊会活动的罗定籍人土担任。上届会长为当然的名誉会长,其他名誉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会议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十六条:会长由名誉会长或前任会长提名,理事会会议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十七条:副会长由理事推荐及会长提名,理事会会议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十:联谊会第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通报、表决有关情况。

第五章经费和财产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入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为300元(日后若作调敕,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赞成通过)

(二) 理事会成员第年交纳会费如下;会长3000元、副会长2000元、理事1000元

(三) 会员捐款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五) 会费的交纳时间:第年12月31日前缴交下一年的会费。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属于全体会员所有。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如下开支:

(一) 联谊会周年大会和日常运作支出、联络支出、公益活动支出;

(二) 会员及直系亲属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慰问及适当补助;

(三) 会员子女被国家公布的重点大学录取,或获少级以上重大奖项的,适当予以奖励。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财务总监等成轴都是义务工作人员,不领取任何报酬。部分专职人员可领受薪酬,但须经本会理事会赞成通过。本会经费开支、接待应酬支出须经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财务总监4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任何级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会费。如发现违规行为,理事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追缴并向全体会员通报;如有违规行为,理事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采取专人、专户管理模式,并做到财务公开,定期公布。本会换届或个人退会,或更换人选时,须接受本会审计和做好工作接后方可离会。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由秘书长根据工作要求和业务需要提出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

(二) 召开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修改章程的章节内容;

(三) 交会员会议赞成通过。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会由于自行解散或分立的原困,需要注销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终止的建议需经会员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会终止闪,明确清算人员,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业务。

第二十:清算后,经理事会审议,交会员会议通过后注销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会员会议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中山市湖北宜昌同乡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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