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是指由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组织选聘、协助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选聘组织】省经信委负责全省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选聘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单位自愿申请,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按程序选聘确定,推荐给工业企业。
外埠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应自觉遵守国家及我省清洁生产审核之各项规定,接受省经信委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本办法规定参加选聘。
第四条【选聘时限】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选聘,聘用期三年,到期自行作废或参与续聘选拔。
第五条【管理原则】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实行行业分类、优进劣汰。省经信委适时对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核服务工作进行评估,不合格或违反相关规定者,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与清洗生产审核单位间的项目合作,双向自主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指定。
第六条【行业分类】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根据自身能力、条件等,申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行业领域,按照审定的行业领域范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
行业领域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包括:煤炭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煤气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和石化工业[不含核燃料加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冶金工业[不含放射性金属采矿](金属矿采选业、金属冶炼);建材工业(土砂石及石棉采选业、建筑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化学工业(化学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业、农药)、森林工业、食品工业 、烟草工业、纺织工业、医药工业、机械工业[不含军事专用设备制造](金属制品业、普通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军工工业(放射性金属矿采选业、核燃料加工、船舶工业、航空航天器工业、武器弹药制造业、其他军工工业)、电子工业、电力工业(电力生产业、电力供应业)、市政公用工业、重金属(汞铅镉铬砷)、其他工业(采盐业、其他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等。
第二章 选聘申请管理
第七条【申请条件】 申请选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国家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掌握所开展行业领域的国家和省清洁生产技术标准,能够指导企业发现能耗、物耗、污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同企业提出清洁生产方案,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在本省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完备的办公条件(具有文件和图标数字化处理和保管档案文件条件),健全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保证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3)1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获得国家或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
(4)1名以上产业技术专家,要求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职称,5年以上产业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行业领域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及有关清洁生产要求。无专职产业技术专家的机构,可外聘3名以下兼职产业技术专家。
(5)无触犯法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记录。
第【申请服务行业】 申请选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填报申请服务行业领域,申请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行业。申请服务行业应与产业技术专家保持一致性。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选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提交选聘申请报告书,填报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选聘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专职人员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专职或兼职产业技术专家学习工作简历、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与申请机构的聘用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4)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质量保证、财务核算等工作管理制度;
(5)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业绩清单。
第十条【申报批准程序】 申请选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第九条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省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察评审,确定选聘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及其服务行业范围,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布确定。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服务合同】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与审核企业签订审核咨询服务合同。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一)指定项目负责人和产业技术专家。产业技术专家为审核服务机构专职人员时,可合二为一。
(二)现场审核咨询服务的工作人日不得少于20个。其中项目负责人及产业技术专家现场工作人日,每人不得少于3个。审核项目规模较大时,现场工作人日需相应增加。
(三)现场培训企业清洁生产人员条款。
(四)保守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条款。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报告】 审核服务机构有下列重大事项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书面报告省经信委:
(1)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
(2)专职咨询人员、产业技术专家变动。
第十三条【总结报告】 选聘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向省经信委报送上年度审核咨询服务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上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工作业绩、主要做法和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推荐具有推广意义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典型案例。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违规处罚】 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聘用,并在二年内不得再次参与选聘。
(一)同一年内,因审核咨询服务不到位导致两家企业审核验收未能通过的;
(2)指派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资格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产业技术专家未现场研究指导审核咨询工作的;
(3)转让使用审核选聘资格;
(4)扰乱审核咨询市场秩序,通过挂靠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审核咨询项目;
(5)清洁生产审核分析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升级(中、高费)方案达不到预期效果,并对社会及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6)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及验收报告的。
其它违反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表彰鼓励】 对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及个人,纳入清洁生产工作奖励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修订解释】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试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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