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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2025-10-05 01:30:2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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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摘 要]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的裁判文书应该公开。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日渐成为主导趋势和时代需求。但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过度传播,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实践中,我国对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应当探寻一种统一的制度路径,为上网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平衡依据。

[关键词]新媒体;个人信息保护;裁判文书公开;知情权

最高人民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审判和执行公开的规定和意见,对公开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程序以及制度保障提出要求,各级也纷纷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以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诸多益处毋庸多言,下面先来讨论一下公开的依据有哪些。

一、裁判文书公开之依据

首先,从司法民主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方式。知情权,又称获知权、知晓权、知悉权等,是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众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1]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知晓国家司法机关如何行使司法权,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的价值。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司法权也不例外。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让公众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此种监督可以预防并遏制司法,促使司法依法公正地处理所有案件,进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从法律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和法律的要求。我国1954年《》在最高规范层面上对司法公开作了原则规定,即第76条规定:“人民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现行《》第125条保留了该规定。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形式之一,从这个层面分析,裁判文书公开是实施的方式之一。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都对审判公开原则予以“法律化”,如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等。

再次,从实践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庭前公告、立案、开庭、庭审质证、编写裁判文书、宣告判决结果等司法活动的记录和反映,公开裁判文书会促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规范其司法行为,让其不断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并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实现公众相信法律、尊重司法裁判的重要前提。另外,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各级可以相互学习和借鉴司法经验,对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大有益处,还可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实践中,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反响却并非如预想的那样好,存在裁判文书质量差、与个人信息保护产生了冲突等问题。本文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视角,来分析其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之间的矛盾。

二、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之价值冲突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裁判文书的公开主要借助于口头和纸媒进行公布,无论是传播速度、传播范围或是传播效果都非常有限。但是新媒体环境下,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效果更强,将裁判文书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公开,可能导致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过度传播,所以应该研究两者产生冲突的本质,并寻找平衡矛盾的途径。

公众希望自己的私生活不受任何侵扰,这也是人类普遍追求的自由、平等和人格尊严等价值的体现。上述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与社会相对的隔离,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处于私密状态。然而,裁判文书上网的主要价值就是促进司法公开,不能公开则无法满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缺乏司法知情权就无法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监督,所以在司法公开大趋势的主导下,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势必会越来越大。

然而当裁判文书中涉及个人信息时,是否应该在网络媒体上公开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应该禁止通过网络媒体公开裁判文书,因为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带来的消极影响远远超过所带来的利益,尤其是个人私密信息很有可能被怀有恶意的个人或机构获得并滥用,所以不应该允许在网上公开。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众可以通过旁听庭审或者到档案馆查询相关的裁判文书,将其公布到网络媒体上没有必要。

另有学者认为应该通过网络媒体公开裁判文书,因为网络媒体可以提升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如果予以禁止将会剥夺公众的知情权。[3]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可以屏蔽或者过滤掉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这种技术处理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

总的来说,我国对裁判文书上网持肯定态度的同时,也明确提出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依据2009年《最高人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要求:“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及2011年最高人民《关于在互联网上公开判决书应删除当事人详细信息建议的答复》:“人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三、平衡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之路径

(一)明确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

有学者主张裁判文书应该部分上网,将具有案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公开即可[4];还有学者认为将最高和高级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即可,以免造成上网的经济成本过高。[5]但是“现阶段研究中国的司法权问题,必须且不能不将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问题摆在中心的位置。”[6]裁判文书上网的目的和意义不仅仅在于形成统一执法、进行法律研究或教育,更在于促进司法活动透明化以及实现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另外现实生活中,我国只有少数允许公众查询裁判文书,如果再裁判文书上网,有可能无法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综上分析,裁判文书应该尽量“全部”在网上公开。当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亦有例外。根据“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仍应公开宣告判决”的法律规定,如果判决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益等内容,则允许公众旁听。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结论:”不公开审理案件,仅是审理过程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并不意味着其所有活动及其结果不向社会公众公开。”[7]即使公开宣告上述法定不公开案件的判决,公众知晓的范围十分有限,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形成的负面影响较小,但是裁判文书上网则会产生较大影响,所以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该将其裁判文书公布在网络媒体上。另外,为维律秩序与规则,保障裁判文书的确定性和权威性,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应该上网。由于未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不确定性,其很可能被推翻或者撤销,如果盲目地网上公开,则会误导公众。

(二)规范裁判文书上网的程序

裁判文书上网前是否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有学者认为当事人出于名誉、商誉等诸多因素的考虑,并不愿意裁判文书被公开。如果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而将与其有关的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则可能给当事人造成诸多的不利。[8]《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也提出,“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发布。”但是有学者却持相反意见,认为除法定理由外,不应该设置当事人异议的程序。因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相当于在运用公共资源,不应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左右;原被告双方对公开的意见不同,有时无法协调一致;“正当理由”很可能被错用、滥用。[9]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前没有必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但是网上公开前必须进行严格地信息审核。一般案件的裁判文书信息,由承办案件的具体法官审核即可;疑难复杂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的裁判文书信息,由承办法官和上一级部门负责人进行双重审核。对法定不公开的信息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应当对其进行屏蔽处理。如果裁判文书上网后,当事人提出异议,应该对其进行审查,审慎权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四、结语

在新媒体时代的背景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带来了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公众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更加尖锐。如何平衡两者的价值冲突、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宏观层面上既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环境,又要与司法改革的步调相吻合,还要考虑与其他司法活动尤其是执行公开相互衔接;微观层面上要求对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内容的“取舍”,应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实现,满足司法公开的需要作为衡量标准。[10]

参考文献

[1]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63.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3]曾娜.判决文书网上公开中的隐私问题研究[J].时代法学,2013(1):86.

[4]胡夏冰.理性地看待判决书上网[N].法制日报,2006-01-05(9).

[5]苏力.谨慎,但不是拒绝——对判决书全部上网的一个显然保守的分析[J].法律适用,2010,(1):52.

[6]葛洪义.司法权的“中国”问题[J].法律科学,2008(1):41.

[7]李友根.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J].法学,2010(5):134.

[8]尹西明.裁判公开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3(5):62.

[9]李有根.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J].法学,2010(5):132-133.

[10]韩朝炜,朱瑞.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J].法律适用2012(4):98.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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