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农垦总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站长)、站务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
四、须提交的资料:
1、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3、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4、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公路工程质量保修书;
6、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受理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备案申请和相关材料后,承办人A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向主办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在1个工作日内对承办人A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由承办人A将意见通知申请人。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站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整改通知书。
(二)承办人A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备案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站务会讨论决定,通过审核出具《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七、完成时限
资料完整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至出具《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止,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务公开网站(http://old.chinabdh.com/bdhzw/)长期公布,通过审核并备案的工程项目在该网站上公示7天。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