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3.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4安全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3.5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6安全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事故发生项目概况;
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3事故的简要经过;
4.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已经采取的措施;
4.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7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8事故发生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9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事故发生后,有关项目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项目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7.事故发生地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