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制定该制度。
一、药品引进:
1、引进药品必须遵循以病人为中心, 满足临床医疗需要, 安全、有效、质优为原则; 引进品种应是通过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的品种, 药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药品引进的两个途径: 一是由各临床科室推荐; 二是由药械科根据新药信息, 推荐各临床科室征集意见; 药械科根据药品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列表, 提交药事委员会讨论, 填写药品引进审批表。
3、简易采购程序: 国家基本药物、 新农合报销目录药物新品种、新剂型,在不违反“一品”的原则下, 药械科可以根据临床需求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购进; 超过“一品” 规定的报药事委员会讨论批准后购进。
4、临时用药、 特殊情况用药: 由药械科临时采购,报主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同意。 转为长期用药的, 报药事委员会讨论批准。药品引进指新品种、 新剂型, 我院首次使用的药品; 因国家、招标、 供应商等原因更改剂型、 规格、 厂家, 不属于该规定范围, 由药械科根据临床使用情况办理, 报主管副院长、 院长批准。 二、药品退出: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年举行至少一次专门会议, 讨论本院药品临床使用情况, 并提出药品品规淘汰意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可停止该药品在我院的临床使用。
1、 发现药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 出现疗效不确切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的。
2、 发现药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 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经查证属实的。
3、 该药品连续三个月无销售或销售极少, 特殊情况的除外。
4、 该药品经营企业已告知不再准备继续销售的。
5、 有其他行为不适宜在本院临床继续使用的药品。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