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 2007级经济学一班2007812010
一、导言
公司是撬动市场经济的杠杆,尤其是肇始于17世纪的有限责任下的股份公司,不仅以强大的组织力、生产力、创新力、竞争力和对市场的敏感而成为当代市场的基础,而且以其对社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高效使用而成为国家之下个人之上的社会组织里的王者。并且,越是往后,他的强大的社会控制力会愈加显现,不少的好莱坞电影对此都有骇人的预测。于是法律的规制不可避免——法律总是出现在人类辛勤劳作的领域,用社会整体让渡的力量保障那些成果,以使人有安全感和继续奋斗的勇气——公司法就是用来规制以公司为中心形成的社会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为利益而生,公司法的目的“在于协调利益冲突,追求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在当代的公司中,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包括了公司内部的股东、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外部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在这诸多的利益主体中,无疑股东的利益是第一位的,因为公司产生于股东的出资并为股东追求利益而存在,所以股东是“公司之母”,股东利益是公司生存发展的至上追求,是永恒的主线。进而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公司的所有权归属和为谁盈利的关键问题,因此也必然成为公司法规制的重要内容。尤其在当下改革开放的中国,现代公司制度已经建立但仍有许多瑕疵和漏洞的时代,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纠纷和诉讼十分突出,然而法律的成长进步正是伴随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进行的,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也正是完善立法、弥补制度漏洞、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故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确认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得出有价值的结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确认的基本原则(详细内容略)
原则的作用
1、平衡各方利益
2、公司维持
3、区分内外纠纷
4、法律规避禁止原则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确认的理论依据和相关案例
1、各种理论的争论★★★
主张公司股东资格的证据众说纷纭,但是共识是认缴出资、出资事实、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或股权凭证、股东名册、公司工商登记、股权行使的事实等可以证明股东的身份,而关键的问题是,这些证据哪些是必要证据,哪些是选择证据,这些证据间的逻辑结构如何,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效力等级问题,如果证据出现冲突该如何处理。
对上述的不同理解构成了不同的股东身份确认的理论体系。
1)刘俊海教授认为应该把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源泉证据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证据可以分为二:(1)股东原始取得的出资证明书;(2)继受取得的股权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源泉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源与流、因与果、根与枝的关系。”效力证据是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具有推定的证明力。对抗证据主要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李建伟教授认为(略,见李建伟公司法教科书)
3)顺义区人民的杨洪涛法官认为,“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工商登记比较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出资证明书的效力低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的效力”“股东名册的效力应高于出资证明书”“除上述的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和证据外,在实践中还应遵循稳定性原则”
2、争论的理论根源和解决★★★★★
3、诸多证据的处理
4、案例研究
四、特殊情况下股东身份的确认——隐名股东的确认
五、结语
注:老师很抱歉,本来准备写个小作业,所以准备的较晚,没想到在阅读材料的过程中发现了诸多的问题,文章只能往大里写了,但有没有时间查更多的文献,加之思考也没成熟,所以只能先完成这个写作提纲了,请老师原谅。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