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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25-10-05 01:22:05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技改和零星(成本、安措)等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结合公司实际,依据集团总部《工程建设工安环保管理作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新建、技改和零星(成本、安措)等工程。

第三条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及集团公司《工程管理规则》等。

第四条  方针和目标

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工亡事故的发生,重伤率为零,轻伤率控制在3‰以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物流通道顺畅,物料摆放有序,环境卫生符合标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承包单位

1、负责根据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各项有关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及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负责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负责编制、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方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负责按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合理布置加工区域、材料堆放场地和内部道路,确保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有序。

5、负责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闲置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等。

6、负责在开工前与保卫处签订《治安、消防、交通协议》,与安全环保处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  监理单位

1、负责根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建设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安全和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负责每日安全和文明施工巡视、检查,如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暂停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项目部和工程设计处。

4、负责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七条  项目部

1、各项目部是主管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主体。

2、负责审核承包单位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

3、负责定期(每周)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各类隐患,督促承包单位限期改进。

4、负责开工前施工现场安全交底。

5、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方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过程中监督、检查和落实。

6、负责监督承包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闲置的临时设施、剩余材料和施工机具,为试生产创造良好的生产作业环境。

7、配合工程安全事故调查。

第  工程设计处

1、负责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安全资质合格承包单位参加投标。

2、定期(每月)组织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督促承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3、负责组织审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监督承包单位分别与公司安全环保处、保卫处签订《安全协议书》、《治安、消防、交通协议》。

5、负责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月度考核。

6、配合安全事故调查。

第九条  安全环保处

1、负责协助工程设计处审核其承包单位安全资质的真实有效性。

2、负责代表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协议规定内容。

3、负责组织专项、定期(每季度、重大节假日前)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督促限期整改。

4、配合安监部门对施工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条  保卫处

1、负责开工前与承包单位签订《治安、消防、交通协议》。

2、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落实隐患整改。

3、负责对进出厂车辆、人员和施工物资的检查、登记、备案、理及治安管理。

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已中标承包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部需要向承包单位提供准确的地下和地上的各类管线设施、各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情况等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需安排相关单位做好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督促承包单位办理:“附件1:开工报告”、“附件2:动火申请”、“附件3:用电申请”、“附件4:能源介质申请表”(如果施工过程中需要能源介质)、“附件5:动土票”、“附件6:排水申请表”(如果施工过程中有排水作业)、“附件7: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表”等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并将相关资料于项目开工前报项目部、监理单位和工程设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必须有安全B证,承担项目的整体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立专职安全员(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负责所承担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部需定期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项目部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定期组织施工安全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并建立记录,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求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部监督承包单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第十  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法规和标准,制定可靠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必须编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范围

1、基坑支护与降排水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基坑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膜、爬模、大模板等;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工程。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5、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悬挑式脚手架。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4)挂脚手架。

(5)吊篮脚手架。

(6)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特种设备施工。

(4)6m以上的边坡施工。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施工。

8、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工程。

9、10KV以上电压等级的供配电设施、防爆电器设备及重要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工程。

10、涉及有毒、有害、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介质的工程。

11、生产设备、系统在线改造、切换、调试工程。

12、主要工艺设备安装及调试、控制系统调试、机组设备无负荷区域联试。

13、其它根据现场条件及实际情况等要求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第二十条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基本要求

1、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危险、危害因素,采用各种技术措施,消除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2、贯彻施工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根据合同和计划要求,确定最佳施工方案,科学安排施工。

3、落实季节性施工措施,确保工程连续施工。

4、精心谋划施工总平面布置,节约施工用地,做好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核

1、承包单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内部审核完毕后,报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总监)和项目部审核,经工程设计处审批后实施。

2、以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由承包单位总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部、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设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高度超过24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悬挑式、门型和吊篮式脚手架等。

(3)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膜、爬模、大型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5)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建筑幕墙、6米以上边坡、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等。

第二十二条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实施

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要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承包单位、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各一份,作为检查和备查的依据。

2、承包单位必须依据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需经编制者修改、按程序重新论证后再实施。

3、安全技术措施作为安全施工、安全检测、事故处理的依据,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不得丢失。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的大型施工机械(如塔吊、龙门吊等)进场时必须经过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施工现场要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布置电箱。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三相五线)、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末级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

第二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危险区域如出入口、起重设备下、基坑边沿、有高空作业处等必须安设安全警示标志。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对沟、井、坎、穴进行覆盖,设置围栏和施工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六条  消防管理

1、承包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条例及公司消防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工程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置足够消防设施和器具。

2、承包单位在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按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动火证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动火期限已满后,应及时补办延期手续,严禁超期使用动火证。

3、任何承包单位和施工人员,不准堵塞消防通道,不准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及存在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4、承包单位如果自身管理不当,导致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其损失由承包单位自己承担;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价值由承包单位赔偿,并按公司保卫处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5、公司消防检查员有权随时对施工现场区域进行消防检查,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予以教育,处罚及停工整顿。

第二十七条  施工安全管理的其他要求

1、高空及危险区作业,为防止高空坠物造成的人员伤害或损坏设备,必须本着高处作业保护低处作业的原则,设置保护棚、围栏等保护设施及其它明显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夜间作业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确保施工安全。

3、禁止下雨天无任何措施,进行露天电焊作业。遇有六级或六级以上的强风或大雨雪天气,禁止露天或高空作业,特殊情况在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有效的监督下,才可施工作业。

4、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爆破施工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组织施工。

5、对在各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区域施工作业,必须按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设施,才可施工作业。 

6、和生产交叉的施工作业:必须执行公司相关制度,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施工过程中与生产单位保持沟通联络,专人监护。

第四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  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附总体平面布置图,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明确。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工程项目:

1、工程投资大于1000万;

2、工期超过4个月;

3、具备使用功能的;

4、施工区域相对集中,必须设置“五牌一图”。

第二十九条  相对集中施工区域,必须使用彩板围档设置连续隔离,保证围挡稳固、整齐、美观;在施工区域和生产区之间,必须设置彩板隔离。在厂区主要路段、办公和易燃易爆区域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为1.8米,色彩为蓝色。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需安装钢制大门,宽度5.5~7米(根据项目情况定,至少满足消防管理的需要),必要时设置电动栏杆,配备相应的门卫,实行区域挂牌(准入证)准入制;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工作卡、安全帽,身着工作服;严禁与施工无关的人员、未成年人、宠物等出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一条  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公司保卫处制定的相关保卫、道路交通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施工临建管理

1、严禁承包单位在公司厂区内设置生活区、大型钢结构加工区、混凝土搅拌站等;设置在厂区外的施工临时设施(加工厂、施工人员宿舍等)的综合管理,必须符合管辖地部门的各专项管理要求;施工甲供材料临时仓库和堆放场地,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在厂区外。

2、设置现场管理用房(办公用房、会议室、材料库房和值班房),必须通过公司相关部门批准:承包单位→项目部→工程设计处。

3、经过批准的现场管理用房,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彩板房,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不得超过两层,白墙蓝顶,正面设置公司标识;禁止使用竹棚、石棉瓦、油毡等易燃物搭建。

4、经批准设置的会议室,墙面应张贴项目的总体施工网络进度图、组织机构图和有关质量、安全、消防、保卫和文明施工等专项管理制度。

5、必须满足定置管理的要求,做到整齐、整洁、有序。每间房屋必须在醒目位置,粘贴统一格式的“定置管理图”。

6、有条件的项目工地需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进行定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区域管理

1、施工区域内必须符合公司安全、消防和保卫等专项管理规定。

2、各类加工机具标识清晰,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堆放必须做到整齐、有序,有防风、防雨等措施。

3、施工区域道路需进行硬化处理(铺设混凝土、石渣或碎石),施工车辆必须除泥、清洗干净后进入公司正式道路,防止施工车辆在施工现场行驶中扬尘或污染公司正式道路。

4、大型施工机械收工后,必须摆放在指定的位置,且不得影响生产或临近项目的施工。

5、工程设备进场后,需及时安装就位并妥善保护;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安装就位,必须摆放在指定位置或公司库房,落实防盗、防潮、防风和防雨等措施。

6、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严禁随意吸烟、乱抛烟头。

7、施工排水:承包单位必须在水泵吸口处增加过滤设施,在排水处增加过滤、沉淀设施,避免堵塞公司排水管网,并定期清理过滤设施;具体措施,详见公司能源中心编制的“工程排水管理办法”。

8、工程中产生的施工、生活垃圾必须及时外排出厂区,保持良好整洁现场环境:

(1)承包单位在外排施工及生活垃圾时,需提前将混于垃圾中的含金属类及可回收类物资的分拣出来后,方可将垃圾排出厂外。

(2)运输垃圾时不得出现垃圾悬挂或溢出箱体,装配完毕后需做好车辆箱体覆盖,运输过程中不得出现撒落等造脏行为。

9、施工过程中,如对生产设施、公用设施等损坏,必须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  现场材料临时仓库管理

如场地条件允许,经工程设计处审批后,可设置材料(含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周转材料)临时仓库,便于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 

1、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周转材料的摆放必须符合材料临时仓库总体布置图或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按设定的区域进行摆放,做到横平竖直、摆放整齐、井然有序。总体布置图须悬挂在临时仓库大门显著地方。仓库周边需设置围挡,承包单位配备门卫。

2、临时库房的地面须进行硬化处理,可采用铺设混凝土、石渣、碎石等,并在室内、室外设立必要的照明设施。

3、临时仓库区域内,必须消防通道通畅;保证消防供水,且摆放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

4、每种材料的堆放标识牌必须注明:名称、数量、规格、入库时间、使用部位、管理责任人;实物和标识牌的描述相一致。承包单位须建立临时库房管理的资材台账,动态、适时反映库房所存资材的状况。

5、钢筋、钢管等金属材料必须用足够强度的钢制存放架或枕木架高存放,有防腐蚀的措施;堆垛高度合理,不至产生永久变形;易受自然气候侵蚀而致性能降低、寿命缩短的材料、如水泥,需罐装密封存储或有可靠的防潮、防雨和防风措施;未能及时安装的仪表、阀门、灯具和电气盘柜等必须存放在临时仓库室内或公司正式仓库内,特殊情况采取可靠的防潮、防雨和防风措施。

6、余滞料和废料等须划定单独区域进行存放,标识清晰。

7、“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办公区域、生产区域和其他施工区域保持安全距离,并制定严格的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台帐。

第三十五条  施工土方管理

1、工程设计处负责厂区内施工整体土方平衡。

2、开挖土方遵循“即挖即运”原则。特殊情况,上报项目部、工程设计处批准后,存放期不得超过3天。

3、严禁未经批准,随意倾倒土方。

4、土方运输车辆车厢密闭合格,且采取覆盖措施,如措施不当导致扬尘或路面污染,依据公司保卫处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特殊施工作业管理

施工过程中,一些特殊的施工作业对周边的施工区域、物流,甚至对项目整体的推进和公司生产等影响很大,必须进行统筹管理。

1、特殊施工作业,主要指(1)主干道施工:需占主干道的构件、管路吊装,穿越主干道道路的管路施工。(2)大型构件运输和吊装,大型工程设备进场、运输和吊装。(3)需要封闭区域的、实施放射性探伤和爆破作业等。

2、涉及道路交通的特殊施工作业,执行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

3、涉及放射性探伤和爆破作业,承包单位必须上报专题报告,经项目部、工程设计处、生产处和安全环保处批准后实施。

4、涉及公司物流、生产等重大特殊施工作业,项目部组织专题会议,生产处、安全环保处、保卫处、销售处、供应处和工程设计处等参加讨论;专题会议讨论通过、报公司主管副总同意后,项目部负责内网发布相关通告信息。

5、特殊施工作业进行时,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全程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现场文明施工检查

现场文明施工检查是推动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和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工程设计处、项目部、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持之以恒。

1、检查的时间安排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具体分为:日常检查、周检查、月度检查、专项检查和重大节日前检查。

2、监理单位每日进行检查,发现各类隐患,及时通报,监督整改。

3、项目部每周组织承包单位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不合格项的处理意见记录。

4、安全环保处、工程设计处专项、定期(月度、重大节假日前)组织联合检查,形成书面意见,并通报各单位,限期整改。

5、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项目部、工程设计处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五章  工程完工后的现场管理

第三十  施工临时设施和机具的拆除、退场

1、施工完毕后,承包单位的临时设施必须拆除清理,恢复到临时设施搭建前的状态或者能满足厂区绿化的要求。

2、临时用水和用电设施在原接入点处开始拆除,不得留有其他分支线路。

3、如果为了满足尾项继续施工、生产“保驾护航”等工作需要,需保留部分临时设施,经项目部和工程设计处批准后,予以保留。

4、多余材料的清理、退料,按公司《工程材料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处置。

5、承包单位完工后拆除的临时设施、施工机具、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承包单位采购材料需要出厂区,按公司《门禁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出现车证不符、证物不符等情况,保卫处给予扣留,并通报项目部或工程设计处,按照公司保卫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施工人员撤离

承包单位在完工后,针对尾项施工和整理施工资料等的作业和管理人员,承包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经项目部和工程设计处核准后,按公司《门禁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其他多余人员必须限期离开厂区。

第六章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上报安监部门,同时上报项目部、安全环保处和工程设计处。事故调查、处理,按安监部门流程进行。

第七章  考 核

第四十一条  工程管理责任部门需按本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及文明施工检查,针对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如存在责任缺失,则按公司考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考核

如违反本细则,存在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缺失,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100~500元,在每月监理费给予扣除。

第四十三条  承包单位考核

1、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未办理相关开工手续擅自开工,视情节轻重处罚500~2000元;如果挖坏(破坏)地下管道、电缆和其他生产设施等造成停产损失的,将按直接和间接损失2倍处罚。

2、未经批准,随意倾倒土方,经举报核实、取证后,每车土方处罚2000元,并及时无条件清运遗弃的土方。

3、违反本细则中有关文明施工管理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200~1000元。

4、违反本细则中有关安全管理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200~2000元。

5、超过2万元/次罚款,由公司工程副总审批。

第四十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通知单:一式两联(附照片等资料),分别发承包单位(如果负责人拒绝签收,但是证据确凿,无论负责人签字与否,均有效)、转工程设计处预算管理室扣减工程款(见附件8:安全、文明施工处罚通知单)。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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