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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责任人任期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0-05 01:25:10 责编:小OO
文档
临人口组办发[2011]12号

关于转发《平邑县农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任期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近期,平邑县委、县制定印发了《平邑县农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任期责任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学习借鉴,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村级责任、强化村级管理,切实做好基层基础工作。

临沂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5月17日平邑县农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

任期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责任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干部的突出作用,保障村级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推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指村级(含社区,下同)党组织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含被合并仍然被作为计划生育考核单位的自然村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对本人任职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

第三条 建立农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任期责任制,应坚持把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健全任期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激发村干部抓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意识和主动性,确保人口计生法规在农村的有效贯彻执行。

第四条 对农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任期责任管理,应坚持奖惩结合、责任累计、动态管理、跟踪追究、分工办理的原则。纪检、组织、民政、计生等部门和乡镇(含街道、管委会,下同)、按照职能分工,对农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任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进行累加计算,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 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应履行好下列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一)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计生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及时掌握上级有关要求,增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能力。

(二)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人口计生工作,了解掌握本村的人口计生工作底数,扎实搞好本村计生统计信息上报、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未婚青年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假离婚、假迁户治理等重点工作,全面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

(三)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求,主持制定并带头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保障村民自治章程、自治合同落到实处。

(四)积极做好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培训班、广播喇叭、宣传板报、文艺节目、宣传品等有效的宣传形式,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和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五)带头执行计生和法律法规,做到自己不违法生育,不纵容包庇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违法生育,教育本村党员、干部不违反计生,树立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和良好形象。

第六条 落实计划生育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一)各乡镇要把村级人口计生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村“两委”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内容,签订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对所辖村进行考核评估。

(二)村委会组成人员任期承诺书中必须承诺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承诺不能完成任务时辞去所任职务。

(三)县人口计生部门对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对落后村实行黄牌警告、重点管理制度。

(四)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大有奖举报查处力度,鼓励群众举报。

第七条 建立农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任职期间计划生育情况数据库,纪检、组织、民政、计生等部门共享有关信息。

第 对下列工作成绩突出的农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进行奖励:

(一)任职期间本村无违法生育的;

(二)上任前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落后,上任后扭转被动局面,计划生育率显著提高并稳定2年以上的;

(三)其他为计划生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工作成绩突出的农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在评选先模人物和推荐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时优先考虑。

第九条 任职期间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不力、严重下滑,符合下列情况的,对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除其党内职务:

(一)1101人以上的村,合法生育率累计低于80%、高于75%的;

(二)601人至1100人的村,合法生育率累计低于75%、高于70%的;

(三)600人以下的村,违法生育量累计达到8人不满11人或者合法生育率低于60%、高于50%的。

第十条 任职期间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不力、形势失控,符合下列情况的,对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一)1101人以上的村,合法生育率累计低于75%的;

(二)601人至1100人的村,合法生育率累计低于70%的;

(三)600人以下的村,违法生育量累计达到11人及以上或者合法生育率低于50%的。

第十一条 村两委成员不能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本人和身边不清,造成计划生育工作被动的,按照下列办法对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本人违法生育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村委会任职的依法终止其村委会职务;

(二)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纵容本人子女、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违法生育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除其党内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三)村两委其他成员及其子女违法生育2例及以上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辞去党内职务。

村两委其他成员违法生育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村委会任职的,依法终止其村委会职务。纵容子女、兄弟姐妹违法生育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村委会任职的,责令按照任期承诺书的承诺辞去村委会职务。

第十二条 任职期间所在村被查实计划生育瞒漏报2例的,给予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除其党内职务;被查实3例及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任职期间弄虚作假、包庇违法生育被查实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造成1例违法生育后果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除其党内职务;

(二)造成2例及以上违法生育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村两委其他成员有以上行为被查实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村委会任职的,责令按照任期承诺书的承诺辞去村委会职务。

第十四条 任职期间工作不负责任,为他人担保,造成违法生育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造成2例及以上违法生育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除其党内职务。

村两委其他成员有以上行为被查实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村委会任职的,责令按照任期承诺书的承诺辞去村委会职务。

第十五条 任职2个月内自查并上报任职前的瞒漏报,不计入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生育范围。

第十六条违法生育率计算时间单位不少于1年,任期计划生育责任累计计算时间不超过3年。连续任职超过3年的,从现任职时间倒推3年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被县纳入重点管理的,给予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后仍然转不出重点管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计划生育工作被县给予黄牌警告的,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第十 下列情况,情节一般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免除其党内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一)在省、市、县计划生育调研、考核、专项评估、督查和举报调查时被发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全县计划生育考核成绩的;

(三)被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严重影响,负有工作责任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计划生育部门,影响极坏的。

第十九条 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根据本办法被免除党内职务或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该村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任期承诺书的承诺辞去所担任的村委会职务,拒不辞职的,依法终止或者罢免其村委会职务。

第二十条 纪检、组织、民政、计生等部门按照分工认真及时履行职责,乡镇、负责对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惩处措施的落实到位。不能及时按照要求落实的,应分别向纪检、组织、民政、计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按照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还原后的数据和本办法规定应受处理,因未发现任职期间未受处理的,对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实行责任跟踪追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3年之内不宜提名为村党支部、村委会候选人:

(一)根据本办法被免除党内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二)依据本办法辞去村委会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村人口总数以任职上一年底数据为准。本办法所称违法生育包括违法收养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村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下发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农村 计划生育 管理办法 转发通知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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