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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4修正)
2025-10-05 01:33:43 责编:小OO
文档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4修正)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广东省(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1.26

【实施日期】199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另行制定。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地方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赠;(七)其他收入。

第九条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条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照国家与省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批准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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