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分析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
1、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第、《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二 关于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
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征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利;乙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也申请到专利,那么,乙是否侵犯甲的专利权?他们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
1.乙如果不经甲同意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2.乙可以与甲协商要求甲许可其实施甲的专利,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乙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若获批准,乙可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必须向甲支付费用。
3.如乙获得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甲也可以申请实施乙的专利,应当也被许可,同样也需支付费用。
案例三 专利权案例分析
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200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200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200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200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问乙厂是否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为什么?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三、著作权法案例分析
著作权案例分析
画家钱某卖给名画收藏家张某一副国画。后来张某想用他收藏的所有名画,举办一次收藏画展。钱某得知后,认为自己所画的国画笔锋不够有力,还缺少一点神韵,怕画展出后,影响自己的声誉,要求加以修改。而张某认为这幅画已完美无缺,并以画的所有权归自己左右为由,不让钱某修改。钱某认为张某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侵权吗?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互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的,行使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他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著作权人应在界限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此前,甲作曲、乙填词,共同创作抒情歌曲《初恋》,后面甲无意间在同事家听到一首名为《热恋》的低格调的歌曲,与他所创作的《初恋》曲调完全一样。一看盒带上署名为甲作曲、乙填词。甲又气又羞,去谴责乙,声称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乙辩称,原歌系合作,自己只改了填了自己的歌词部份,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拒绝了甲的上述要求。甲无柰,诉诸。
请问:乙这一行为是否侵权?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作曲,乙填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作作品".并且是一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
对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仅对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权,而且分别地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比如乙可以把歌词单独抽出来,当作诗歌发表)但是,在行使单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这里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本案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补充案例著作权案例分析
画家钱某卖给名画收藏家张某一副国画。后来张某想用他收藏的所有名画,举办一次收藏画展。钱某得知后,认为自己所画的国画笔锋不够有力,还缺少一点神韵,怕画展出后,影响自己的声誉,要求加以修改。而张某认为这幅画已完美无缺,并以画的所有权归自己左右为由,不让钱某修改。钱某认为张某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侵权吗?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互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的,行使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他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著作权人应在界限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著作权案例分析
某网站委托一程序设计员张XX为其设计网页及相关的网络运行的软件,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所完成作品和软件的著作权归网站享有,并付张xx报酬等,张xx在合同的约定期内完成设计工作,并将完成后的网页及软件交付网站。但网站在支付首期款项后一直未付张xx剩下的报酬,张xx经多次催讨未果,愤而攻击该网站,采用黑技术,导致该网站陷于瘫痪状态达数天之后,现网站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出起诉。
问:张xx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并阐述你有该案件所获启示。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不过不是侵犯著作权,而是侵犯网站的安全权,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这个案件中存在网站多次催讨未支付报酬违反委托合同在先,因此张某可以起诉网站违约,网站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双方都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尽管张某的行为是在对方有错在先的,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不容置疑。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充分的法律维权意识,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用自己的手段解决。这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成熟的标志。
著作权案例分析
甲先生为一位书法家。1990年3月,乙先生经甲先生的一位朋友介绍找甲先生求一幅书法字。甲先生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立即给乙先生写了一幅字:“交天下友,做惊世人”。乙先生对甲先生深表感谢。1993年5月,在没有征得甲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乙先生将甲先生的题字给了A旅行社,让A旅行社印制在旅行手提袋上作广告用语,乙先生获得了3000元的报酬。A旅行社共印制了这种带有“交天下友,做惊世人”题字的手提袋5万个。
1994年8月10日,甲先生从一位朋友处看见了带有自己手迹题字的A旅行社的手提袋,很生气,立刻与乙先生联系,要求乙先生和A旅行社给个说法。但A旅行社认为,本旅行社是花3000元钱从乙先生那里买来的,已经获得了乙先生的授权,所以本旅行社的使用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乙先生则认为,甲先生的题字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无著作权,而且该题字的物权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同意A旅行社使用,并获得收益,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甲先生向人民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
问:1甲先生的题字是否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为什么?
2.乙先生与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1、是。甲的题字符合著作权的客体的全部三个构成要件。即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2、乙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构成侵权,因其不知乙未获得甲的授权,属于善意取得。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