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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2025-10-05 01:31:56 责编:小OO
文档
煤矿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集团公司通灭工作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主管,生产矿井的通灭工作由本分公司总工程师主管,总工程师在安排布置矿井的掘进、采煤等各项安全技术工作时必须合理布置防灭火管理,经常组织分析、研究防灭火情况,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集团公司、分公司调度部门在指挥调度生产的同时,必须指挥调度防灭火工作

3.采煤工作面在开采过程中,尽可能做到不留顶煤,不丢浮煤。

4.采空区的废旧巷道要及时封闭。在开采过程中,采空区的上山和溜煤眼,要在十五天封闭完;采煤工作面结束后,要在一个月内封闭完。

5.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发火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汇报分公司调度,分公司调度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同时汇报分公司有关领导。集团公司调度立即汇报总值班,生产付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生产、通风等部门领导。

第二条:各井口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1.由于自燃出现火碳、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各井口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1.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3.煤、岩、空气和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

4.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降低量呈下降趋势。

矿井出现以上情况,生产矿井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汇报集团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具体参加侦察灭火工作。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一氧化碳不超过0.0024%:沼气不超过2%,气温低于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救灾总指挥批准,在救护队的监护下才能参加井下灭火工作。

第四条:生产矿井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条:火区封闭后,应加强管理,促使火灾及早熄灭,同时需经常观测火区情况,以判断火是否熄灭。具体做法是:

1.建立火区卡片:

卡片上详细记录发火日期、原因、位置、范围、防火墙厚度,建筑材料、灭火处理过程、灌浆量以及空气成分、温度、气压变化等情况,并且要附有火区关系位置图,由生产矿井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同时在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图中还应标明历次发火点的位置和发火时间。

2.永久性防火墙管理:

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要编号管理。防火墙前要设栅栏悬挂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悬挂说明牌,说明防火墙内、外的瓦斯浓度、温度及测定日期和测定人员姓名。防火墙上要设置压差计,有涌水的要设返水池,检查水温,有条件的还必须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压差传感器、水温传感器、瓦斯传感器等接入安全监控系统。

3.加强检查工作:

对墙内的温度和空气成分,要定期进行测定和化验分析。封闭火区的防火墙必须每天检查一次,瓦斯急剧变化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所有检查结果,都要记入防火记录薄中。

如果发现防火墙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时,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4.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防火墙上测压计数值的变化,分析封闭区内空气压力变化情况;

(2)从回风侧防火墙上的观测管内取气样进行气体成分分析,并用温度计测温,观察分析封闭区内的火情变化;

(3)检查防火墙有无裂缝,有无漏风现象。

第六条:加强火区的管理,准备启封的火区,必须按规定抽样分析,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火区注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火区基本情况;2、灭火总结(包括灭火过程、灭火费用和灭火效果等);3、火区注销依据与鉴定结果;4、附图。

第:启封已注销的火区必须由生产矿井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1、火区基本情况与灭火、注销情况;2、火区侦察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3、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4、附图。

第九条: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救护队进入火区后应仔细记载火区破坏情况和支护情况。

启封后三天内必须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气体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

火区启封后应进行启封总结,编写启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1、启封经过;2、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分析;3、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4、经验与教训。

第十条:火区启封、压缩严格执行“批、三不准”。

批:(1)火区资料不全不批第十四条:加强火区的管理。准备启封的火区,必须按规定抽样分析,并记录在案。(2)启封、压缩火区条件不符合《规程》规定不批。(3)措施不完善不批。(4)组织力量不足不批。(5)组织准备不足不批。

三不准:(1)不准生产压安全。(2)不准以压缩代启封。(3)不准间断作业。

第十一条:对于无法熄灭,不再启封的火区,必须由集团公司组织编写“火区冻结报告”。其内容:

(1)基本情况。(2)火区损失。(3)对临近区域的影响及预防措施。(4)附图纸。

此报告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火区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由生产矿井编制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

2.在火区同一煤层的下部小阶段或下部水平,一般不得进行回采。但当煤层倾角小于35°,且在火区下部留有足够高度的煤柱能有效隔离火区时,必须由生产矿井编制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在火区下部小阶段掘进时,必须有防止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3.在火区下方的邻近煤层中进行回采,必须有措施保证回采后不影响火区灭火工作和火区对回采工作安全没有威胁,并由生产矿井编制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十三条:井田范围内遗留的老火区和小煤窑火区均应予以封闭,按火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火区地表的塌陷区、裂隙带必须采取充填、堵塞等措施,减少地表向火区的漏风。

第十五条:尽一切可能采取有效的措施熄灭火区,暂时无法熄灭的火区,必须采取有限措施防止火区蔓延扩大。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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