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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
2025-10-05 01:31:54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厂务公开,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可以通过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四条 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第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督促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依靠职工办企业。

第七条 各级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第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多少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一般按照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具体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代表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企业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或者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管理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公司制企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重大问题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三)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情况;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管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职工招聘、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等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民主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经济发展情况和劳动关系状况报告;讨论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查监督区域、行业范围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情况;审查监督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实行厂务公开等情况;

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作为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活动,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团。团成员不少于五人,团成员推举一人为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或者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和日程建议;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活动,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八)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及工作档案。

第三节 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基层组织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应由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并过半数同意方为当选。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职工全体会议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经选举单位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的应当罢免。

职工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选区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标准。

第三章 厂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管理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企业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四)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依法裁员的方案和结果;

(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

(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 

(八)发生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

(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下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公司管理,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公司应当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

第三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民主选举过半数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工会、副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三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三)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五)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反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已经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地和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和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规定开展民主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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