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常巡查制度
1、随时保持鸡舍内外、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做到走道无鸡粪、渣杂,笼舍无蛛网灰尘,院内无垃圾,水沟无污水,用具、工具无积垢,宿舍及个人着装整齐。
2、蛋盘每天下午集中冲洗,做到无污垢,消毒后在指定地方堆码整齐。
3、小推车、三轮车每天冲洗一次,洗干净污垢后,消毒。
4、场地清扫要彻底,不留死角,枯叶、垃圾废弃物每天集中销毁。
5、出粪工具每天使用完,立即冲洗干净,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6、每次清粪后,走道上的鸡粪必须清理干净,不留沉积,并撒上生石灰或统糠清理干净。
7、每天傍晚清扫一次鸡舍内和鸡笼上的蛛丝网、灰尘。
8、员工宿舍必须保持整洁,做到舍内无蛛丝、门窗无灰尘,床铺上衣物整齐。
9、切实做好灭蝇、灭蚊、灭鼠工作,严防野狗、猫、鸟等动物进入鸡舍。
二、疫病防治制度
1、本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禽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①、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
②、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
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或动物品。
3、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4、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5、动物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6、认真做好病死生猪或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三、疫情上报制度
1、 从事动物经营、运输、隔离、屠宰、检疫、检测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2、动物疫情的义务报告人:在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或动物群体发病或动物批量死亡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3、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置。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场。
(6)人员流动。
4、报告动物疫情时应报告以下内容:
(1)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四、用药管理制度
1、养殖场购买药物要做到“四要、四不要”
①、看证照。要到经营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合法药店购买。不购买流动商贩和无证经营的药物,不盲目轻信广告宣传和商家的推荐。
②、看标签。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产品标准代号、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没有标签或标签不完整的,应为不合格产品,不要购买。然后要认真查看产品包装和标签标识上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查证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证无号的,不要购买
③、购买合法药物产品。不要购买非法和国家禁用的药品及药物添加剂。必须在正规厂家或合法药店购买,所购药物品种必须是已在市药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格药物。
④、索取票据。要向经营者索要销售凭证,并连同产品包装物、标签等妥善保存好,以备出现质量等问题时作为索赔依据。不要接受未注明品种、名称、数量、价格及销售者的字据或收条。
②、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或药物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及其添加剂添加剂,使用药物及其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
③、不准选购农业部公告所公布的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如“蛋白精”(三聚氰胺)、“瘦肉精”(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苏丹红、孔雀石绿等化学物质。
④、养殖场必须随时接受市卫生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执法人员一旦发现使用禁用或假劣的养殖场,除没收药品外,还要依照相关管理条例、法规给予处罚。
⑤、药品有专人管理,妥善存放;企业负责人对安全使用进承诺,建立采购、使用台帐;
⑥、药品的购进应执行采购管理制度,进货时查验该药品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该批产品有效的检验合格的证明,并建立供方资质档案。
⑦、药品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到质监部门备案,应批准后方可使用。
⑧、药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限量,在GB2760规范的允许范围和限量内使用。并填写相应的药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注明产品名称、使用日期,使用品种、使用量等内容。
⑨、药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规定在产品标签中如实标明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