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为了加强我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科学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格执行标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和实施范围(县城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确保每一分钱都落实到每位应该享受的学生口中,让这一惠民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惠民工程。
第二条 确保专款专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原则,严格按“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要求进行管理,不得盈利。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要滚动用于学生营养改善。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实行专账核算。学校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立“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学校收到财政拨来的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学校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下设立“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支出”明细科目,核算直接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支出。核算的学校食堂在“学校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立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收入”明细科目,核算食堂收到学校拨来的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在“伙食支出”科目下设立 “营养餐支出”明细科目,核算食堂对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加工费用等专项支出。
第四条 控制支出范围。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只能列支学生营养餐食品(含原材料)购置费用。严格控制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实行成本核算。食堂聘用人员工资、食堂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含维修)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设备折旧等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经费之外单独解决。严禁使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用于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规范支出手续。采购营养餐的原材料或物资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填写学校食堂食材入库单,分类登记食堂食材台帐。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食堂食材出库单,出、入库须经相关人员核实,并有专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每月30日清查盘点一次,如实反映盈余情况,及时把学校食堂食材盘存表报送学校财会人员、学校分管副校长。原材料采购必须票据齐全,报销时必须有采购人员、食堂负责人、学校分管副校长、校长签字后才能入账。食堂的账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按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必须保存10—15年。学校要加强食材采购备用金管理,食堂采购人员预支的备用金数额,应与食堂就餐人数相适应,由学校分管副校长签批,每月定期结报。
第六条 实行财务公开。学校要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等信息。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公布,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严禁克扣和浪费专项经费。
第七条 实行实名登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学年初对异动学生情况向营养办和计财股报送调整相关信息,由营养办负责统计审核,计财股下达资金调整计划,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第 开展专项审计。每学期由乡镇中心校组织对所属中小学学生营养餐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计财股、营养办备案。县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加大对营养餐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
第九条 建立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食堂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查实出现下列情况的,必须迅速落实整改措施,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原材料或物资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仍采用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漏洞的;营养餐食品没按要求落实到学生,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虚报、冒领、克扣、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由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