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术语定义和解释
1.1业主:指在售房合同、租赁协议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产权和使用权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维修项目类别
1.2.1简单维修项目:简单项目指通常12小时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窗的配件的维修等。
1.2.2一般维修项目:一般维修项目指通常48小时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油漆、室内裂纹、空鼓、门窗翘裂、管道堵塞等。
1.2.3复杂维修项目:复杂维修项目指通常五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屋面防水、外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的防水工程、管道渗漏等。
1.3维修通知方式
1.3.1承包人交付使用时,必须书面提供维修负责人的姓名 ,联系电话 和有效的联络方式,并经承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以供发包人通知使用。
1.3.2若承包人提供的以下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以下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1)电话通知:发包人用电话通知承包人。以发包人的电话记录为准,双方约定该记录有效。发包人电话记录的内容包括通话时间、收话人姓名、通话内容等。发包人须保留电话记录至保修期结束。
(2)必要时发包人也可用挂号信、特快专递通知承包人。发包人需保留邮件复印件及邮件投递凭证至保修期结束。
1.3.3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未能联系上承包人,则视为发包人向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二、保修内容、范围及期限
2.1保修内容、范围及期限:承包人在本合同之主体合同即《XX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厨、厕及有防水设计要求的房间的防水、防渗漏,保修期5年;门窗及外墙渗漏的保修期5年;墙面、楼地面开裂和装修、装饰工程保修期2年;室内外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小区道路保修期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小区内道路等配套工程2年。
2.2在工程移交前和保修期内如国家对保修内容、范围及期限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保修金返还应按新规定的期限相应调整。
2.3工程竣工后,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主动每月至少回访一次,且每次应签署保修回访单;否则,每缺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三、承包人在保修维修期间的职责
3.1本工程保修期内出现保修事项,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到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到,与发包人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由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确定维修项目类别和完成时间,承包人在现场查看后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维修项目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在指定的合理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成。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水管爆破、电器故障、对业主和发包人的居住和使用产生严重干扰、安全隐患、业主强烈要求立即整改而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到达现场处理等)的,由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代替承包人立即实施维修处理,处理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用)按实际发生额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
3.3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未能及时赶到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毕,由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代替承包人实施维修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费用)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额的2倍赔偿给发包人。如因质量问题经承包人处理后, 同一部位再次发生质量问题,则发包人在告知承包人事实后,由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直接进行维修, 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5倍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
3.4当业主和承包人对维修责任划分或维修费用等出现争议时,由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协调,通过多次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的意见为准,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实施维修处理,处理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用)按实际发生额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发包人也可直接在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实际赔偿金额。
3.5 因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质量缺陷导致业主投诉,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影响了发包人的正常工作、项目品牌和企业品牌等时,由承包人按以下规定赔偿损失,由发包人在其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该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就发包人超出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影响了发包人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的,赔偿1万元/次;
(2)业主到发包人营销部的,赔偿2万元/次;
(3)在电视、报刊等媒体中曝光的,赔偿5万元/次;
(4)出现阻碍交通、等严重事件的,赔偿10万元/次。
3.6如因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及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7承包人授权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代表承包人与业主就有关工程质量及维修问题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自愿认可谈判结果,积极履行谈判所形成的合同或完成承诺事项。
3.8发包人代承包人履行维修义务,不等于解除承包人对该项目的维保责任。
3.9不属于承包人责任的维修项目,由责任方维修,承包人应配合维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属于承包人责任的维修项目,经双方协商由承包人维修的,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10承包人在保修期进出小区的所有维修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以下各项规定:
3.10.1参加维修的人员应该经过必要的培训和相对固定,并遵守物管公司的物业管理的规定,维修人员上门服务时应注意行为规范和文明施工;维修处理的结果必须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和用户正常使用要求。
3.10.2 涉及安全危险作业的施工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否则,因此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10.3 承包人维修人员进入维修房屋内必须自带鞋套,统一着装,语言文明礼貌,做到微笑服务;同时按照业主的要求,维修应整洁有序,维修完工必须清理场地,做到业主满意,不得有损业主利益的行为。
3.10.4 承包人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维修整改人员管理规定》。
3.10.5承包人在进行维护维修工作中,未经发包人认可不得向业主随意解释、承诺。
3.10.6 无论任何理由承包人的维修人员都不得与业主发生争吵。
3.10.7 不得强拿强要或私拿业主的财、物。不得在业主家用餐。不得损坏业主室内物品或公共设施、设备。
承包人的维修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业主向发包人或者有关部门投诉的,每出现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5000元;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11保修维修施工完毕,应恢复其原样。承包人在保修期维修施工中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失,由承包人全部自行承担。
3.1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承包人应承担实施该方案产生的法律顾问责任。施工中承包人应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经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验收检查,方能撤场。如承包人的保护措施、标识未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出相关费用。
3.13承包人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由发包人按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保修维修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直接向发包人结清该等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
3.1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支付有关费用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支付,否则发包人有权加20%的违约金,并从质保金中扣除,承包人应在五日内补足质保金。
3.15 如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费用超出质保金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发包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逾期不补充质保金或者不承担该等费用,除仍应承担立即补充质保金或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外,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未补充的质保金或未支付之费用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维修责任的界定
4.1在保修期内如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以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业主和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4.2凡属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定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的保修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4.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维修责任,验收后出现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质量问题,由承包人直接向供货商追究处理相关质量责任事项,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认质认价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仍然由承包人承担保修维修责任。
4.4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 (包括设计要求、核定单、检测报告等其他书面依据)予以证明。
五、维修项目保修期的界定
5.1发生了保修的维修项目(简单维修项目、一般维修项目、复杂维修项目)的保修期,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重庆市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期限”累计计算。即:实际保修期=合同保修期+维修时间。
5.2若本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保修事项,保修期的期限和起始时间按照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六、维修质量验收及确认
6.1业主已入住的房屋,维修质量由业主确认。
6.2业主未入住的房屋、维修质量由物管公司签字确认。
6.3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质量由物管公司签字确认。
6.4若承包人对维修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引起业主不满或维修质量未经确认等而造成的直接经济、名誉或业主索赔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七、质保金的退还
承包人在发包人处预留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3%作为承包人的质保金,工程保修期到 2 年时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任何费用后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的 80 %,到 5年保修期满时如无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任何费用后应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的 20%,每次支付质保金前承包人须提供显示无保修事项发生的保修回访单和质量维修情况说明。但如质保金因发包人根据本合同扣除相关费用而金额减少时,或承包人未按照工程合同或本合同履行义务时,则发包人无义务根据本条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
八、凡属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若质保金不够扣除时,承包人应在3日内补足。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发包人有权继续依法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九、本保修书与工程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保修书一式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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