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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商会成立章程
2025-10-05 01:33:30 责编:小OO
文档
(地方)XXXX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地方)XXXX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在(地方)县从事XXXX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也是负责行业自律经营,遏制恶性竞争的协调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把本团体建设成广大会员加强沟通、共同学习、提升自我素养的桥梁纽带,交流信息、加强合作、加快转型升级的发展平台,为企业,为社会,为服务,发挥行业优势,促进本地区行业企业信息资源共享,沟通互补,抱团发展,和谐共赢,使我县XXXX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地方)县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地方)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地方)县委党校办公楼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法规,倡导爱国、敬业、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理念;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规划,依据国际和国家标准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沟通会员与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

(四)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给予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参与制定,修改相关标准;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新产品推广等活动;

(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方针,推动本团体健康发展;

(七)办好商会事业,参与(地方)县工商联组织或自发组织的学习报告交流会,通过(地方)县工商联积极参政议政,向建言献策;

(八)承办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有利于本团体会员企业发展的相关业务;

(九)组织倡导全体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济困社会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为单位会员,实行会员制。

第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团体,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三)本地区,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合法企业;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维护本团体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交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上企业公章(可注明只作入会备案用);

(二)经本团体秘书处初审;

(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核通过后,由商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会员可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互通信息、相互协作;

(七)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为本团体活动开展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本团体的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本团体的年度经费预决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地方)县工商联审查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队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商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十一)讨论理事会的增补减退;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十条第二项)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执行会长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减。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个人政治素质好,有较好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热心本团体工作;

(三)会长、执行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地方)县工商联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地方)县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以根据需要经(地方)县工商联同意委任执行会长,决定执行会长的分工;

(五)提名秘书长的人选,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秘书处工作;

(七)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副会长职权:执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负责收取会费、赞助费及日常费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协调会员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职务。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名誉会长是本团体的荣誉头衔,由企业已经完成传承,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聘请顾问若干名,指导帮助本团体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部门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银行利息;

(五)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列支范围;

(一)召开各种定期例会的会议费用;

(二)开展业务活动的费用;

(三)正常办公费用;

(四)必要的接待费;

(五)对外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地方)县工商联和(地方)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地方)县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地方)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地方)县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地方)县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地方)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地方)县工商联和(地方)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商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自(地方)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组织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地方)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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