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的运行,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作用,制定监测监控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规章制度。
三、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五、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甲烷超限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六、系统必须配备能正常工作2个小时的备用电源;具备防雷电保护;必须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主机有两台,1台备用。
七、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八、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并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室,得到批准后方可由调度室下达命令进行。
九、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由专人负责进行校验,每7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十、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由瓦斯员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检测仪与甲烷传感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告监测值班员。
十一、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十二、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十四、故意破坏、损坏、改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施,造成安全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